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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希伯来文)
音译
波芮示(berîth)
原文(希伯来文)
意译
盟约,契约,合同,安排。希腊文作迪阿特柯(diathēkē),意思是遗嘱,判决,契约,合同,盟约。

词  解

约(Covenant)。圣经中使用“约”这个词,称呼人与人及人与神之间所立的合同;一般来说,“约”指后者。古代的“约”有两种,第一种是地位相等人士所立的,第二种是主人与附庸立的。相等人士所立的“约”,申述双方所同意的共识,条件,利益,及责任(创21:32;创26:28;等)。主人与附庸,征服者与失败者,上司与下属,所立的“约”,是由主人或征服者立下条件,申述双方之间,每一方面享有的权利及责任;附庸国及失败方面需要接受这些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条件(撒下3:21;撒下5:3;等)。亚述王西拿基立,就是这样地向犹大王希西家提出条件(赛36:16,17)。有关古代的“约”,见下列参考资料(G. E. Mendenhall着,BA 17 (1954), 26–46, 49–76)。
 
整体上来说,圣经使用“约”这个词,形容上帝与祂的选民以色列人之间的正式关系。显然地,这不是地位相等人士所立的“约”,而是一位无限的上帝与有限的人类所立的“约”。上帝本身决定了这个“约”所包含的条件,向祂的子民公布,让他们有机会决定接受或拒绝这个“约”。这个“约”被订立了之后,就成为上帝与祂的选民之间,有效力的“约”。简短地来说,这个“约”包含了,使救赎计划成为有效力计划的一切条件。在一方面,上帝应许了祂将赐福给祂的选民,让他们拥有迦南地,将祂的旨意向他们说明,弥赛亚将出生在他们中间,使他们成为祂改变世界的特选工具。以色列人这一方面,就需要完全地顺服,与上帝合作,完成祂所要求的。
 
始祖犯罪后,上帝与亚当立了这个“约”的雏形(创3:15);以后也与诺亚立约(创9:12,15,16)。可是当上帝与亚伯拉罕以及他的后裔立约的时候,这个“约”就完全地成效了(创12:1-3;创15:18;创17:1-7;等)。在西乃山,当以色列以国家的资格,确定遵守神圣的要求,接受所应许的(出1`9:5-8;出24:3-8),这个“约”就再一次地以正式的方式承认批准。经过了数个世纪的背道,违反他们向上帝所应许的合作,以色列被由这个立约的关系解除;他们被掳走,预表着立约的关系已经失效(见耶11:1-16;结16;来8:9;等)。当以色列家由被掳之地归回后,这个立约的关系,就被恢复了;上帝应许说,“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耶31:31-34)。当犹太人拒绝了基督,将祂钉在十字架上,他们就被拒绝作为选民(太21:43)。在同时,上帝将立约关系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祂的新选民,就是基督教会(太21:43;加3:29;来8:8-11;彼前2:9,10)。
 
希伯来书的作者,称与古代以色列人所立的“约”是“前约”或“旧约”,称与基督教信徒所立的“约”是“后约”或“新约”(来8:7,13)。实质上来说,这两个“约”所提供的,其中的条件,和目的,是同样的。主要的分别是,“旧约”是与以色列这个国家立的,“新约”是与基督里的个别信徒立的。“新约”亦被称作“永约”(创17:13;来13:20)。始祖们在伊甸园内堕落后,“新约”或“永约”就生效了;可是直至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牺牲时,这个约方才被承认批准(来13:20)。“旧约”是在西乃山被承认批准的(出24:3-8)。事实上,“旧约”是一项暂时的安排,让受这个“约”约束的人,可以进入“新约”或“永约”所应许的权利和责任。见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圣经注释第一卷原文第1103页;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圣经注释第四卷原文第632-6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