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志上17章
提要:1 拿单起先同意大卫建造上帝圣所的打算,3 后来奉上帝的话不同意。11 承诺给他后裔的福气和利益。16 大卫的祈祷和感恩。
1 大卫住在自己宫中,对先知拿单说:“看哪,我住在香柏木的宫中,耶和华的约柜反在幔子里。”
【本会注释】
对先知拿单说。本章与《撒母耳记下》第七章几乎完全一样。见那一章的注释。
大卫坐在为自己建造的宫殿里,开始意识到在帐幕里举行侍奉上帝的礼节是多么不合适。他计划让耶路撒冷成为整个国家敬拜的中心。摩西曾指示应该有一个敬拜的中心场所(申12:13,14)。大卫现在打算实行这个指示,建一座美丽的殿宇,给天上的大君以应有的尊荣。
幔子里。即在帐幕里。
2 拿单对大卫说:“你可以照你的心意而行,因为上帝与你同在。”
【本会注释】
拿单是一名先知,但他在这里显然表达了个人的观点。他给大卫的意见是基于他个人的判断,不是根据上帝的启示。详见撒下7:3注释。
3 当夜,上帝的话临到拿单,说:
4 “你去告诉我仆人大卫,说耶和华如此说:‘你不可建造殿宇给我居住。
【本会注释】
这个指示与拿单原来的意见不同。他原来的说法不是上天的意图。《撒母耳记》里用的是问句:“你岂可建造殿宇给我居住呢?”(撒下7:5)含有否定意义。
5 自从我领以色列人出埃及,直到今日,我未曾住过殿宇,乃从这会幕到那会幕,从这帐幕到那帐幕。
【本会注释】
自从。依据所罗门第四年是出埃及480年(见王上6:1注释),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已差不多450年了。这句话的意思是,虽然在这段时间里圣所搬来搬去,但它可能要长期作为敬拜的中心,直到按上帝的旨意做出更好的安排。
从这会幕到那会幕。参撒下7:6。不要理解为约柜放在不同的会幕里,而是指安放约柜的会幕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
6 凡我同以色列人所走的地方,我何曾向以色列的一个士师,就是我吩咐牧养我民的说:你为何不给我建造香柏木的殿宇呢?’
【本会注释】
士师。在《撒母耳记》里为“支派”(见撒下7:7注释)。实质上并没有区别,因为命令是通过士师传达给各支派的。本句的意思是,上帝在这件事上,从来没有任何地方,向任何以色列人显示祂的旨意。
7 现在你要告诉我仆人大卫,说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从羊圈中将你召来,叫你不再跟从羊群,立你作我民以色列的君。
【本会注释】
羊圈。希伯来语是naweh(“住所”)。可能指牧羊人或羊群的住所,也可能寓指任何住处。这里指大卫或大卫羊群的卑微住所。
8 你无论往哪里去,我常与你同在,剪除你的一切仇敌;我必使你得大名,好象世上大大有名的人一样。
【本会注释】
我必使你得大名。见撒下7:9注释。
9 我必为我民以色列选定一个地方,栽培他们,使他们住自己的地方,不再迁移;凶恶之子也不象从前扰害他们,
【本会注释】
选定一个地方。迄今为止,以色列在巴勒斯坦的定居遭遇了许多困难。他们还没有全部安顿在固定的住所里。支派的疆界不断变动。仇敌的袭击使他们的领土极不稳定。有些原来分以色列的城市,在所罗门时代被迦南人占领了(见王上9:16注释)。
不再迁移。这个应许是有条件的(见12节注释)。
10 并不象我命士师治理我民以色列的时候一样。我必治服你的一切仇敌,并且我耶和华应许你,必为你建立家室。
【本会注释】
我必治服。这个给大卫个人的应许也包括他的家室和一切站在上帝一边的人。它暗示公义的仇敌最后一定失败。这个应许和第9节的应许一样,是以继续配合上帝的计划为条件的。
家室。虽然北方的以色列王国有过许多不同的朝代,但是南方的犹大王国一直属于大卫的家系。
11 你寿数满足归你列祖的时候,我必使你的后裔接续你的位,我也必坚定他的国。
12 他必为我建造殿宇;我必坚定他的国位直到永远。
【本会注释】
他必为我建造。所罗门实现了这个预言。他建造了圣殿,作为上帝在地上的象征性居所(见王上8:20,44;9:1,3)。
永远。这个应许是以顺从为条件的(代上28:6,7)。由于人类的失败,这个应许将最终将通过基督和教会得以实现(见路1:32,33;见撒下7:13注释)。
13 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并不使我的慈爱离开他,象离开在你以前的扫罗一样。
【本会注释】
他的父。见撒下7:14注释。
14 我却要将他永远坚立在我家里和我国里;他的国位也必坚定,直到永远。’”
15 拿单就按这一切话,照这默示告诉大卫。
【本会注释】
默示。拿单这次的信息显然是上帝在异象中向他启示的(见第3节)。
16 于是大卫王进去,坐在耶和华面前,说:“耶和华上帝啊,我是谁,我的家算什么,你竟使我到这地步呢?
【本会注释】
坐在耶和华面前。大卫原来是在自己家里(第1节)。拿单把上帝在异象中所启示的信息告诉他。16-27节记录了大卫的这次祷告。《撒母耳记》也记录了这次祷告(见撒下7:18-29注释)。
耶和华上帝啊,我是谁?大卫虽然贵为国王,仍心里柔和谦卑。他觉得自己不配获得上帝赐给他的大尊荣。
17 上帝啊,这在你眼中还看为小,又应许你仆人的家至于久远。耶和华上帝啊,你看顾我好象看顾高贵的人。
【本会注释】
上帝承诺大卫的王位永远坚立的应许使他深受感动。
18 你加于仆人的尊荣,我还有何言可说呢?因为你知道你的仆人。
【本会注释】
鉴于上帝向祂仆人显示的无比尊荣,大卫无法用更多的话来荣耀上帝。上帝向他显示的至高尊荣,使他受宠若惊。他找不到什么言语可以表达他心中洋溢的感激之情。
19 耶和华啊,你行了这大事,并且显明出来,是因你仆人的缘故,也是照你的心意。
【本会注释】因你仆人的缘故。参代下6:42;诗132:10。
20 耶和华啊,照我们耳中听见,没有可比你的,除你以外再无上帝。
【本会注释】
宇宙中只有一位上帝。祂是万有的创造主和维持者。人类最大的错误和愚昧就是立假神为神。只有承认真神,人才能获得满足的喜乐和平安。
21 世上有何民能比你的民以色列呢?你上帝从埃及救赎他们作自己的子民,又在你赎出来的民面前行大而可畏的事,驱逐列邦人,显出你的大名。
【本会注释】
撒但在埃及试图压垮上帝的子民,宣称他们是属于他的。但上帝拯救了他们,显示了祂奇妙的能力足以胜过仇敌的一切诡计,用大能的手把祂的选民救出来,给他们应许之地为业。当虔诚的以色列人想到上帝显示奇妙的慈爱和大能,把祂的子民领出埃及,坚立在祂所应许的土地上时,他们心里就充满了赞美和喜乐。
22 你使以色列人作你的子民,直到永远;你耶和华也作他们的上帝。
【本会注释】
参撒下7:24。当真正的以色列人想到自己是属于上帝的子民,是被祂拣选,保护和救赎的人时,心中就有不间断的安慰和快乐。但这种想法也给许多人带来虚假的安全感。因为他们忽视了两点:一,“选民”是以顺从为条件的(出19:5,6);二,真以色列人不只是希伯来人,也包括来自世界各地“凡称为我名下的人”(赛4:1-7,21;参创12:3;18:18;22:18;26:4)。
23 耶和华啊,你所应许仆人和仆人家的话,求你坚定,直到永远,照你所说的而行。
24 愿你的名永远坚立,被尊为大,说:‘万军之耶和华是以色列的上帝,是治理以色列的上帝。’这样,你仆人大卫的家必在你面前坚立。
【本会注释】
这句话的意思是:“愿你的应许坚定不移,愿你的名永远坚立,被尊为大”。大卫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名和王位得到坚立,而且是上帝的名得到荣耀,祂的宝座永远得到坚立。人的利益是与上帝的利益连在一起的。上帝赐给大卫王位和尊荣。在祂的大计划中,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祂的安排。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命运。
25 我的上帝啊,因你启示仆人说,我必为你建立家室,所以仆人大胆在你面前祈祷。
【本会注释】
如果上帝没有亲自应许永远坚立大卫的名和宝座,大卫的祷告就显得傲慢,大胆和冒昧了。国王的祈祷所表达的不是他自己的意思,而是上帝的意思。他只求成全上帝的旨意。
26 耶和华啊,惟有你是上帝,你也应许将这福气赐给仆人。
【本会注释】
《撒母耳记》的记录增加了“你的话是真实的”(撒下7:28)。大卫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帝的话是信实的。他求上帝实现祂的应许,不是担心上帝会食言,而是由于深感自己的卑微和不配。他一心想与上帝的旨意保持一致。同时他完全认识到人类失败的可能性。上帝的旨意就是他的意愿和祈求。
27 现在你喜悦赐福与仆人的家,可以永存在你面前。耶和华啊,你已经赐福,还要赐福到永远。”
以西结书29章
提要; 1 对法老的惩罚,因他虐待以色列人。8 埃及的荒凉。13 四十年以后埃及的复兴。17 尼布甲尼撒要征服埃及。21 以色列将要复兴。
1 第十年十月十二日,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
【本会注释】
约雅斤被掳第十年(见结1:2注释)。就是公元前587年1月(见《以西结书》序言后面的年表)。发表这段预言的时间可能是在巴比伦人因合弗拉所率埃及军队的逼近,暂时解除了对耶路撒冷的围攻以后不久(耶37:5,11)。耶利米曾预言这次尝试的失败(耶37:6-10)。消息传来,使背井离乡的人重新燃起了耶路撒冷得救的希望。以西结针对埃及的预言,可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
2 “人子啊,你要向埃及王法老预言攻击他和埃及全地,
3 说主耶和华如此说:埃及王法老啊,我与你这卧在自己河中的大鱼为敌。你曾说:这河是我的,是我为自己造的。
【本会注释】
法老。关于这个称号的意义,见创12:15注释。当时在位的法老是合弗拉(公元前589-570年)。希腊人称之为亚比里斯(本注释卷二第91页)。
大鱼(tannim)。“豺狼”。有些希伯来语文本是“龙”。后来有些文本是埃及所常见的鳄鱼。
这河是我的。据希罗多德说(ii.170),亚比里斯自夸坚不可摧,连神也不能夺无他的权力。埃及的墓碑充分证明了法老的傲慢。
4 我耶和华必用钩子钩住你的腮颊,又使江河中的鱼贴住你的鳞甲;我必将你和所有贴住你鳞甲的鱼,从江河中拉上来,
【本会注释】
钩子钩住你的腮颊。希罗多德(ii.70)描述了埃及人如何用诱饵在尼罗河中捕捉鳄鱼。上帝会摧毁这个自夸之君主的狂傲。
江河中的鱼。可能代表埃及的军队或埃及的同盟。法老不会单独毁灭。他会和他的盟友一同灭亡。
5 把你并江河中的鱼都抛在旷野;你必倒在田间,不被收殓,不被掩埋。我已将你给地上野兽、空中飞鸟作食物。
【本会注释】
他们被抛弃在田野中,成为飞鸟和野兽的食物。埃及将被撇弃,成为掠物。
6 “埃及一切的居民,因向以色列家成了芦苇的杖,就知道我是耶和华。
【本会注释】
芦苇的杖。这是当地的比喻。尼罗河边长着大量的芦苇(见出2:3)。上帝早已警告不要依赖埃及的帮助(赛30:6,7;赛31:3;耶2:36;参王下18:21;参赛36:6)。西底家与埃及结盟,注定要惨遭失败(耶37:5-7)。
7 他们用手持住你,你就断折,伤了他们的肩;他们倚靠你,你就断折,闪了他们的腰。
8 所以主耶和华如此说:我必使刀剑临到你,从你中间将人与牲畜剪除。
【本会注释】
以色列因违背上帝的直接指示,依赖埃及而遭受惩罚。埃及也因其背信弃义而受到惩罚。
9 埃及地必荒废凄凉,他们就知道我是耶和华。“因为法老说:‘这河是我的,是我所造的’,
10 所以我必与你并你的江河为敌,使埃及地,从色弗尼塔直到古实境界,全然荒废凄凉。
【本会注释】
塔(Migdol)。在这里是一个地名(“密夺”)。这句可译为“从密夺到色弗尼”。尼罗河三角州东部有几个地点似乎也叫密夺。如果它就是耶利米提到的密夺,那可能就是现在位于皮鲁西恩(Pelusium)南面的海尔丘(Tell el-Heir)(见耶44:1;46:14)。
色弗尼。在埃及的最南端。现在的阿斯旺位于其废墟附近。密夺和色弗尼分别在埃及的北端和南端。
11 人的脚、兽的蹄都不经过,四十年之久并无人居住。
【本会注释】
必须从相对的意义上去理解第9-12节所描述的凄凉状态。诗人兼先知很可能采用了夸张的修辞手法。历史上没有记录完全无人居住,也没有提到这40年。
12 我必使埃及地在荒凉的国中成为荒凉,使埃及城在荒废的城中变为荒废,共有四十年。我必将埃及人分散在列国,四散在列邦。”
13 主耶和华如此说:“满了四十年,我必招聚分散在各国民中的埃及人。
【本会注释】
埃及不像推罗,其他迦南城邦和以后的巴比伦。她将要得到复兴。这里所预言的历史事件难以确定。
14 我必叫埃及被掳的人回来,使他们归回本地巴忒罗。在那里必成为低微的国,
【本会注释】
巴忒罗。该希伯来词源于埃及词Pa'-ta'-resy,和上埃及阿卡德语的Paturisi。
15 必为列国中最低微的,也不再自高于列国之上。我必减少他们,以致不再辖制列国。
【本会注释】
最低微的。这在历史上已经实现。埃及在此后半个多世纪中受外国所统治。虽然她存在的时间比统治它的外国更久,但她再也没有恢复到从前的权势和威望。
16 埃及必不再作以色列家所倚靠的;以色列家仰望埃及人的时候,便思念罪孽。他们就知道我是主耶和华。”
【本会注释】
上帝的子民一再犯寻求埃及帮助的罪(王下17:4;23:35;赛30:2,3;参结36:4,6)。这种诱惑将完全消除。
17 二十七年正月初一日,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
【本会注释】
就是约雅斤被掳那一年(见结1:2注释),即公元前571年或570年4月(见《以西结书》序言后年表)。这是《以西结书》中是最晚的日期。放在这里是为了把有关埃及的预言集中在一起。
18 “人子啊,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使他的军兵大大效劳,攻打推罗,以致头都光秃,肩都磨破;然而他和他的军兵攻打推罗,并没有从那里得什么酬劳。
【本会注释】
围攻推罗的13年在公元前573年结束。尼布甲尼撒未能征服这个海岛城市(见结26:7注释)。这里把围攻推罗说成是尼布甲尼撒为上帝出征,却没有得到酬劳。
19 所以主耶和华如此说:我必将埃及地赐给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他必掳掠埃及群众,抢其中的财为掳物,夺其中的货为掠物,这就可以作他军兵的酬劳。
【本会注释】
尼布甲尼撒的楔形字板记录了他在位第37年对埃及的一次出征(见普利查得J.B.Pritchard所编《近东古代文献》第308页)。该字板是破碎的,故对这次战争没有完整的记录。据认为这就是以西结在本节所提到的事件。关于相关的历史背景,详见耶46:13注释;又见本注释卷三第46页。关于“尼布甲尼撒”的不同拼法,见但1:1注释。
20 我将埃及地赐给他,酬他所效的劳,因王与军兵是为我勤劳。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21 “当那日,我必使以色列家的角发生,又必使你以西结在他们中间得以开口;他们就知道我是耶和华。”
【本会注释】
角。象征力量(见申33:17;诗92:10)。当以色列学会单单信靠上帝,而不依靠人的势力,比如埃及时,切断的角就会重新长出来。
开口。可能不是指结24:27被迫的沉默,而是指先知作为百姓教师的工作。
加拉太书3章
提要:(加3:1节)他问是什么使他们离弃信心去依靠律法。(加3:6节)因信称义的人。(加3:9节)与亚伯拉罕一同蒙福。(加3:10节) 他用许多理由说明这一点。
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本会注释】
“无知的加拉太人”:加拉太人接受假教师的影响说明他们无知。他们放弃因信得救的真理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迷惑了你们”:他们明显地被诱入歧途。保罗现在写信给他们,是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对,从他们所陷的明显错误中出来。他们受了影响不是出于理智,因为理智不会让他们这样做的。他们的选择不是出于以事实为依据的清醒判断。
“活画”:即“公开的展示”。在保罗的时代,该词用来表示公告或通知。加拉太人不能说自己不知道福音的真理,因为保罗已经清楚地告诉他们,就好象让他们亲眼看见耶稣一样。
“钉十字架”:不是在他们中间钉十字架,而是把钉十字架的事向他们展现。保罗尊崇基督的十字架,以十字架作为他传道的中心(见林前1:23;林前2:1,2;林前15:3)。加拉太人已经明白基督受死的意义,就好象亲眼看见这件事一样。他们把这个牺牲看作他们称义的必要条件。现在他们又怎么能转而去接受假道,好象保罗所教导他们的纯属虚言?
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本会注释】
“只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一点就够了。在后面的论述(加3:6-29节)中保罗进一步讨论和展开了加3:1-5节中所深刻提出的问题。如果加拉太人肯回答他在现所问的一个问题,从以下的讨论看来,这就足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你们受了圣灵”:即耶稣在回到天父那里以前所应许的圣灵(约14:16,17)。圣灵是要指出人的罪,把人引向基督,带领人进入真理(约16:7-13)。加拉太信徒在生活中已经体验圣灵的引导,并目睹圣灵恩赐的展现(见林前12章,弗4:10-13)。自从他们接受了保罗所教导的基督福音以后,这一切都临到了。这些属灵恩赐的来源是非常可靠的。
“行律法”:见罗3:20,加2:16注释。
“听信福音”:即因听福音而来的信心(罗10:17),或凭信心所得来的信念。加拉太人曾因着信接受了耶稣所提供的救恩,接着体验了随之而来的圣灵的恩赐。他们象哥尼流(徒10:44)一样,相信自己已经听见并接受了圣灵的保证,作为上帝接纳他们信心的凭据(见林后1:22注释)。他们已接受保罗关于因信称义的教训,并且在生活中亲身地体验了。
3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本会注释】
“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见第一节注释。
“靠圣灵入门”:见第二节注释。基督徒的生活是属灵的经验,一开始是圣灵让人认识到自己的罪,然后祂继续引导人生走上公义的道路(约16:8)。加拉太人已经领受上帝所赐的丰富福气,以及祂在他们中间的许多凭据,但这只是开始。如果上帝刚开始实行对于他们的计划,他们就离开祂,那是很奇怪的。如果他们离开主的道,走人所设计的路,将会失去何等丰盛的福气啊!
“靠肉身成全”:即犹太教实利主义的观点和靠律法的做法。
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本会注释】
“受苦”:加位太信徒象其他基督徒一样,无疑因皈依基督教而受了不少苦,尽管《使徒行传》没有记载。帖撒罗尼迦信徒曾遭受迫害(见帖前2:14)。在加4:29中保罗间接地提到基督徒为福音的缘故而受的苦。
“徒然”:如果他们过去蒙圣灵引导的生活是错的,那么因此而受的一切苦也都是徒然的了。他们因相信耶稣所提供的救赎而遭受迫害。保罗真诚地希望他们所受的苦不会白受,加拉太人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恢复原先的忠诚。
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本会注释】
“赐给你们”:一些解经家认为,这个人指的是保罗。保罗在他们中间的传道工作,见证了使人得救的信心和圣灵运行在他生活中的能力(5节)。同样,他们接受他的福音也是信心和圣灵运行在他们生活中的见证(2节)。如果加拉太人认真对待5节的问题,就很容易回答2-4节的问题。还有些解经家认为本节“他”指的是上帝,就是“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上帝。但如果把5节的下半部分与2节对照,可以看出作者指的是人。很明显,保罗就是上帝藉以赐下这些特别恩赐的媒介或工具。保罗的观点是:他的传道工作,以及他们的反应,都是以信心为基础的,与律法体制的条款无关。
6 正如“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
【本会注释】
“亚伯拉罕信上帝”:这里引用创15:6的七十子译文,提到亚伯拉罕凭着信心接受圣约的应许。反对保罗的人说保罗无视摩西的著作,而他们自己则夸大其重要性。保罗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引用摩西的著作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实际上他们所抬举的亚伯拉罕的经验,正是保罗所认为所有的基督徒所应有的经验。在罗4:1-3中保罗也引用了同样的经文证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而不是靠行为称义的。亚伯拉罕既是这样,他的后代也应是这样(加3:7),他属灵的子孙更应是这样(3:14,26-29节)。作为获得公义的方法,重要的一点是:信心的作用大大超过律法的作用。
“算为”:或“认为”、“看作”。亚伯拉罕的信心载入他天国账簿的贷方,从而结清了账目,于是上帝把亚伯拉罕看作义人。他在天国的账册中获得这样优惠的信贷信用级别与行为毫无关系。上帝只是把它赐给亚伯拉罕。亚伯拉罕凭着信心领受,相信上帝会说到做到。他自己的努力不可能赚得这么有福气的地位(见罗4:9-13注释)。
信心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因为律法要求完全的顺从。所以人要因信称义,就必须以行律法以外的原则为基础。被算为义意味着得到赦免,蒙上帝所悦纳。人不能做什么来争取基督所赐的义,他不能凭自己的功劳要求得到它。唯有上帝的恩典能让公义的上帝把悔改的罪人算为义。
“义”:见太5:6注释。
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本会注释】
“以信为本的”:就是那些信靠基督拯救的功劳,不靠“行律法”的人(见加2:16注释)。
“亚伯拉罕的子孙”:即他属灵上,而不一定是他肉身上的子孙(见26-29节)。凡和亚伯拉罕一样拥有不动摇之信心的人,都算是他属灵的继承人。他们象他那样得到公义,并可以领受应许给他的一切福气。在罗4:10,11中,保罗强调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以前,上帝就赐给他公义,而割礼则是每一个犹太人和皈依犹太教者所要行的所谓第一项法律“行为”。既然亚伯拉罕可以不靠行律法而得到公义,那么外邦人也可以这样。这就是保罗批驳犹太化倡导者论点的核心。他们主张割礼为称义的先决条件。保罗主张,犹太人和外邦人得蒙上帝悦纳的方法是一样的,他们都是因信得救的(罗3:22;10:12)。没有一个犹太人或外邦人是靠“行为”得救的。得救的唯一途径就是要信靠耶稣基督(徒4:12)。
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本会注释】
“圣经”:即旧约圣经,这里特别是指摩西的著作。
“预先看明”:圣经引自创12:3。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揭示了上帝把救主差到世界(见加3:16注释),并救一切凭信心来到祂面前之人的旨意(14节)。
“称义”:见罗3:20注释。
“外邦人”:即“各民族”,在新约中指犹太人以外信异教的民族。新约作者用Laos(“人民”)指犹太民族。上帝让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因信称义,这对他们来说真是好消息。
“早已信福音”:创世记12:3的应许是靠基督得救之福音的预告。报给亚伯拉罕的好消息就是:救恩的福气,也就是因信称义,将要藉着他临到所有的民族。亚伯拉罕自己并没有义;上帝把基督的义赐给他,他就凭信心领受了。所有成为义,即被称义的人,都象亚伯拉罕那样是藉着信心。过去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这是人类称义的唯一途径。
“因你”:即“藉着你”。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被指定为救恩福音的保管人,要把它传给万民。此外,他的一个后裔将成为人类的救主。因而在这两个方面所有的民族都要通过亚伯拉罕领受救恩的福气。
“万国”:关于在旧约时代上帝要祂选民传道给“万国”的事,见本注释卷四原文26-30页。
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本会注释】
“以信为本的”:即凭着信心寻求公义的人。
“得福”:公义的福气临到先祖是因为他信上帝,而不是因为他被选为弥赛亚的祖先。凡象他那样相信的人都必象他那样蒙福。亚伯拉罕的信心使他顺从上帝(创26:5),凡拥有亚伯拉罕之信心的人也必听从上帝的声音,忠心遵守祂的诫命(见创26:5;见太7:21-27注释)。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本会注释】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保罗在这里指的是那些希望单单靠实行仪文律法的规条而得到公义的人。这些人与9节中“以信为本的人”相对照。
“行律法”:见加2:16注释。
“咒诅”:顺从摩西的律法会带来奇妙的福气(申28:1-14),不顺从则会有可怕的咒诅(申27:15-26;28:15-68)。稍微偏离律法的要求就是以招惹咒诅。律法主义最终堕落到尽力避免招惹律法咒诅的地步(见可7:3注释)。但一个人即使能避开律法的咒诅,他最多只能得到律法的义,而仍不能得到在上帝面前为义的地位。
“经上记着”:根据希腊文的动词形式,下面的引文不仅记载了上帝的旨意,而且其有效性没有改变,其约束力没有解除。“经上记着”这是犹太人用来引经据典的普遍用语。
“律法书”:在新约时代,犹太人一般用“律法”来指摩西的著作(见路24:44注释)。在这里可能特别指《申命记》,因《申命记》有时被称为律法书,引文来自申27:26,表现为否定形式:“凡不常照……”。保罗则用肯定形式表达:“凡以行律法为本的”。请与罗2:7对照,凡背离上帝因信得救计划的人决不可能满足律法的最小要求。他们的努力是注定要失败的。
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本会注释】
“义人必因信得生”:这里引用了哈巴谷书2:4(见该处罗1:17注释)。保罗证明了凡靠行律法得救的人都是被咒诅的之后(加3:10),现在引用圣经证明是信心而不是律法使人称义。在哈巴谷书2:4中,这句话的意思是正直谦卑的人将凭信心前进,信靠上帝的智慧和能力,与那些“自高自大”,怀疑上帝以公义智慧待人的人形成对照(见哈2:1,4注释)。换一句话说,义人必运用信心。但保罗引用《哈巴谷书》是要证明运用信心的人,作为信心的结果将被认为是义人(见加3:6-9)。保罗宣布信心为蒙上帝悦纳的先决条件。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本会注释】
“不本乎信”:律法起作用不取决于信心,它不要求实行的人有信心。
“行这些事的人”:引自利18:5。保罗现在引用律法本身的内容来告诉那些倡导犹太化而反对他的人,他只不过是肯定了律法上所说的话而已。律法要求严格遵守它的一切要求,但并不提供遵守的方法。律法不会也无法让罪人达到公义的标准。实际上所有的人都是罪人(罗3:10,23),包括那些通过律法制度追求公义的人(罗3:9)。凡律法所规定的都是行为,而行律法不能使罪人在上帝面前称义。这义的地位只有通过相信圣约的应许才能获得(加3:6,14)。
“就必因此活着”:就是过公义的生活,或在上帝眼中看为义人。但实际上所有单靠律法寻求完全的人都达不到这个目的,反而招致“咒诅”(见10节注释)。
13 基督既为我们受(原文作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本会注释】
“基督……赎出我们”:律法无法解救那些受其咒诅的人,包括一切靠律法寻求称义的人。只有通过信基督才能免除咒诅。在旧约受律法监护的时代,所有选择侍奉主的人都是通过信靠所应许的弥赛亚获得救恩。律法不是他们的救主,而只是他们“训蒙的师傅”(见24节),引他们到救主那里,帮助他们明白上天为拯救他们而设立的条款。律法本身是好的,因为它是上帝亲自制订的。然而,它完全没有能力救任何人脱离罪恶。
“咒诅”:见10节注释。
“受了咒诅”:我们的主亲自“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祂死在十字架上,“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9:15),以及十字架以后人所犯的罪。于是,祂把那些虽生活在“律法以下”,却凭信心仰望祂将来要提供救赎之人所受的咒诅,都归到祂自己身上。
“为我们”:见赛53:4-6注释。
“经上记着”:引自申21:23。犹太人常用这样的措辞引用圣经(见太2:5,路2:23等)。
“被咒诅的”:这里不是指本章10节和13节上半部分所提到的咒诅。钉在木架上的罪犯——这是犹太人钉死人的方式----被认为受了上帝和世人双重的咒诅。实际上执行这种酷刑来表明公众对他所犯罪行的极端憎恶。
“挂在木头上”:耶稣虽然是按照罗马的方式被钉的,犹太人及其领袖们仍认为他在上帝和他们自己眼中是被咒诅的。考虑到这一点,保罗引用申21:23来说明耶稣是死在“律法的咒诅”之下(见加3:10注释)。
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本会注释】
“亚伯拉罕的福”:即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福气。这就是圣约所应许之救恩的福,藉着耶稣基督而来(见8节,9节注释)。
“因基督耶稣”:以色列人的失职使外邦人得不到上帝原定藉着祂选民的见证而让他们得到的福气(见本书卷四原文30-33页)。他们先是采纳了外邦的采教礼节,而后又在他们与外邦人之间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高墙。只有通过基督,应许给亚伯拉罕的救恩福音的福气才会让所有的人白白地得到。
“临到外邦人”:即可以让外邦人得到(见8节注释)。
“我们”:保罗在这里把自己与外邦人视为一体,正如在13节中他以犹太人的身份说话一样。
“应许”: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可能就是“因基督耶稣”而接受“亚伯拉罕的福”(见2,5节注释)。加拉太人已经得到了所应许的圣灵(加3:2;参约16:7-14)。因为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都可以因信接受圣灵(加3:2,3)。
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本会注释】
“照着人的常话说”:即采用处理人际民事关系的一个惯例来说明(参罗6:19)。
“文约”:希腊文diatheke常在新约圣经和写在纸莎草纸上的文稿中出现,意为“遗嘱”,指单方面作出的计划或安排,对方可能接受,也可能拒绝,但是却不可以改变。而表示双方在平等条件下订立的合同或协定,希腊文为suntheke,这在新约中却没有出现。保罗在这里用diatheke(“人的文约”)即“遗嘱”说明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创15;加3:6-9,16-18)。上帝规定了“约”的条款,亚伯拉罕凭着信心接受并且顺从。
“已经立定了”:即已被认可、确定、赞同。一个协定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得更改,除非大家都同意。保罗推论:人间协定的条款都有这样的约束力,上帝难道会随便改变祂对亚伯拉罕所发的应许,就是依据人对将来之弥赛亚的信心而拯救他们(见加3:6-9,14;见加3:16;来6:17,18注释)。
“废弃”:即“取消”。
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本会注释】
“应许”:这些应许包括有一个儿子作他的继承人(创15:4),拥有迦南地为业(创15:18),成为一个大国的前景(创12:2;15:5),成为弥赛亚的祖先(加3:16),以及有权利作为上帝所拣选的器皿向地上各国宣扬救恩(创12:3;加3:8,14)。这些应许在大约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多次向亚伯拉罕重述(见创12:1-4,7;13:15,16;15:4,5,13-18;17:1-8,16-21;18:10;22:17,18)。
“众子孙,指着许多人”:即所有亚伯拉罕的子孙。
“你那一个子孙”: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的目的就是弥赛亚的降临和人类的得救,所有其他的应许都是附属于这一点的。如果选民愿意与上帝合作,就有很大的福气为他们存留(见本书卷四原文26-30页),但不幸他们没有这样作(同上30-33页)。于是他们丧失了作为上帝拯救世人之工具的职能。但上帝为他们的失败作了安排。及至时候满足,弥赛亚就作为亚伯罕的子孙来到世上(见本书卷四原文32页)。
后裔的应许在字面上原指以撒( 见上面“应许”一条下所提经文;加4:22,23)。但使徒保罗这里在圣灵的感动下指出,这个应许在表面的含义之下还有更深的真理(见申18:15注释)。这个应许在以撒身上得到第一次部分的应验,但最后要完全应验在基督身上。保罗在这里宣称,从特殊的意义上来讲,基督就是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子孙”,当然也不排除亚伯拉罕经由以撒所衍生的肉身上的子孙(见加4:23)或经由基督而产生的属灵上的子孙(见加3:29)。所以这个应许在基督身上得到了最高的完全的应验,当然也不排除指其他人。
17 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本会注释】
“所立的约”:保罗在这里暗示上帝对亚伯拉罕的保证,即圣约中有关一个“子孙”的应许一定会应验(见创15:13,16;22:15-17;加3:16;来6:13-18注释)。
“四百三十年”:见本书卷一原文184页。这段时间是从蒙召亚伯拉罕起直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后立国为止(见创12:3,4;见出12:40注释)。这是一段旅居异地的时期,先是在迦南,后是在埃及,从应许希伯来人立国到他们在应许之地定居建国,应许实现为止。保罗在这里特别注意的是,这段时期开始时圣约的应许和这段时期结束时律法的颁布。以色列人要在这律法之下成为神权国家,直到主钉十字架(见《历代愿望》751,753页)。
“律法”:指的是西奈山所颁布的全部律法体系,以色列人要在这律法之下成为神权国家。这律法包括上帝亲口宣布的道德律法和藉着摩西颁布的仪文律法。
“不能……废掉”:见本章15节注释。
“叫应许归于虚空”:上帝在西奈山颁布的律法体系(见本书第4页;见加2:16注释)不能代替或在任何方面改变圣约的条款(见加3:15注释)。 尤其是“律法”并没有提供得救的新方法,也没有确立靠行为称义的体系来代替或对抗因信靠将来的弥赛亚而称义的应许(加3:6-8,14节)。所以,从西奈山到钉十字架,人都是因信得救的。关于律法与圣约的关系,见19节注释。
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本会注释】
“承受产业”:即圣约的应许(见16节注释)。从物质上讲,是指迦南地;从种族上讲,是指以色列人作为上帝选民的地位;从属灵上讲,是指因弥赛亚而来的救恩福气。虽然头两个方面的基础是圣约的应许而不是律法,但保罗在这里特别是指因信基督而来的救恩“产业”。换一句话说,上帝赐予产业和他们承受产业都是凭着他们对于圣约应许的信心,而不是他们答应遵行律法体系的条款(见出19:5,8注释)。
“律法”:(见罗2:12,加2:16注释)。
“不本乎应许”:即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中包含的应许(见16,17节注释)。
“凭着应许”:这里讲得很清楚,承受产业是凭着应许,而不是凭着律法。亚伯拉罕所靠的,只是上帝的应许。他肉身的子孙凭着这个应许成为上帝的选民,得到迦南地为业。的确,只要他们遵行律法,他们就继续拥有这个地位和迦南地。但他们的继承权并不是赚来的。他们的权利是凭着相信应许而得来的。他们能否继续拥有这个权利在于他们是否遵行“律法”所表达的上帝旨意(见本书卷四原文34页)。因而这是有关今生得救的产业(见来5:9注释)以及在天上的迦南圣徒永远的产业。
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本会注释】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有人把这段话和保罗由此一直到25节所阐述的整段推论误解为旧约圣经颁布的一切律法都在髑髅地废止了。由这种解释而产生了一种观点,即在基督教时代以前的人是靠守律法得救的,而在基督教时代则是因信靠恩得救的。但这种观点与整本圣经有予盾。从亚当起,上帝只有一种救人的方法,就是藉着信靠我们主的牺牲。在各世代中都有救恩的福音传给人类(见来4:2)。保罗在别处曾断然否定了一些人可能误会他的著作而草率得出的看法:即恩典和福音把律法废除了。“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
因此,保罗在加3:19-25节中的任何教训,显然都得不出基督教以前靠律法得救,而基督教时代靠恩典得救的教义。我们若记住以下两点,他所真正教导的是什么就清楚了。第一,在一切犹太人和接受犹太教观点的人看来,如在受犹太化教师所影响的加拉太人看来,上帝为祂选民所显示之宗教的开端和核心是西奈山的一系列事件。上帝在西奈山正式召他们归己,让他们成为特殊的民族,即他的圣民。西奈山最初经验的明显标志就是向以色列人颁布伟大的道德法典,永远作为他们生活的准则。再加上:1)民事法律,这是道德法律对犹太国家的解释和应用。2)某些预表基督伟大牺牲之象征性献祭礼节的条例。上帝在西奈山告诉以色列人:如果他们肯顺从祂的一切律法,他们就得享地上美好的食物,永远作祂的子民。他们误以为靠自己能够顺从,所以他们凭自己的努力遵守这些律法,希望藉此蒙上帝悦纳,承受永远的产业。
如果我们能正确地理解19-25节,第二点必须记住的是:保罗已经告诉加拉太人:在西奈山以前很久,亚伯拉罕已经单凭着相信上帝的应许承受了产业。为了再次说明他这封书信的大前提,保罗已特地指出,救恩只有凭着信心才能得到,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改变他承受产业的条款。保罗用以下的话总结他的推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18节)。
对于一切倾向犹太教观点的人来说,保罗的这个结论似乎取消了西奈山的威严场面的意义和重要性——就是那伟大的法典,以及上帝所说他们若肯顺从律法就必享用地上美物的话。换一句话说,保罗的读者马上会问:“律法是为什么而有的呢?”
“添上的”:意思是“放在一起的”、“附加的”。既然亚伯拉罕的约可以带来救恩,为什么还要“添上”律法呢?是因为“过犯”。在西奈山以前,上帝伟大的律法早已存在,只不过在西奈山上具体地颁布了道德律法,写在两块石版上,而其他律法则写在“律法书”中。但在西奈山以前的世代中,敬畏上帝的先祖们十分明显有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中,从而明白上帝崇高的道德标准(见创17:9;18:19;26:5)。他们也拥有祭祀律法的雏形。在埃及地长期为奴的黑暗时代,他们生活在最黑暗的异教和最堕落的败坏风气之中,差不多忘记了上帝道德的标准,甚至最起码的献祭知识。人到了这种地步,就感觉不到罪了,因为我们是凭着“律法”才知道何为罪的。正如保罗在另一处所说:“非因律法,我们就不知何为罪”(罗7:7)。
当上帝把以色列人从埃及的黑暗和败坏中领出来后,祂与他们第一次接触时就颁布道德的律法作为祂政权的原则,并颁布仪文律法向以色列人提供了献祭礼节的模式,使他们充分认识主所应许的牺牲。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7:13)。只有清清楚楚地把上帝的道德律法彰显出来,那些不幸迎合了埃及人世俗观念的以色列人才能认识到自己是罪人,需要救恩。也只有非常详细地颁布仪文律法,才能使以色列人看出上帝为救他们离罪而设计的方法。请与出2:15对照。
“等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就是直到基督来到(见16,24节注释)。
“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出埃及记没有提到在西奈山有天使在场。据申33:2记载,在颁布律法时有“万万圣者”在场。在七十子译本中该节经文最后一句为“在祂的右边是祂的使者”(参诗68:17)。司提反(徒7:53)和保罗(来2:2)都讲到有天使参予摩西律法的颁布(参《先祖与先知》347页)。
“中保”:即“仲裁人”、“中间人”,他在双方之间调停意见或利益的分歧,使他们订立协定。在20节中保罗清楚地说明,在颁布仪文律法时设立中间人的意图。仪文律法和民法既是通过一位中间人即摩西颁布的(见出20:19;21:1),所以是间接地来自上帝,而圣约及其应许是上帝直接赐给亚伯拉罕的,不经过任何中间人。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
【本会注释】
“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即中保不代表单方。调停工作涉及双方或多方,中间人代表的是双方的利益。以色列人在领受旧约和连带的一系列法律时是与摩西进行交涉的。
“上帝却是一位”:这句话与上下文的关系尚不清楚。解经家和其他人提出了250多种的解释。上下文排除了它是申6:4“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的重述的可能性,暗示保罗在这里指的是加3:18中提到的约的应许。全章讨论的是因信约的应许得救和靠行律法得救的区别。20节中的“但”字暗示把19与20节中的律法与18节中约的应许进行对照。约的应许不是“添上”的,而是上帝亲自所赐的。所以第20节可以这样解释:“有中保则表示是双方的协定,而约则是单方面的——它是由上帝来决定,不需要中保。”旧约(见赛16:60注释)采用上帝与祂选民订立合同的形式,由摩西担任中间人(见出19:3-8;20:19-21;21:1;24:3-8;见加3:15,19注释),而永远的新约则是上帝以应许的形式向亚伯拉罕允诺的。旧约是一个协定,要百姓顺从,而新约则只须凭着信心接受应许,顺从成了自然的结果(创26:5)。
21 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本会注释】
“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律法表面上与约不相容,甚至看来要用靠行为得救来取代因信得救的应许。
“断乎不是”:决不要这样想!决不是这样的。“律法”和“应许”都是从上帝而来的。祂决不会否定祂因信基督得救的无条件应许(见来6:17-20)!若是这样,就是否定了祂作为上帝的信实性,说明祂是前后不一和靠不住的。
“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的目的从来就不是赐人公义和永生(见19节注释)。只有通过基督,人才能获得公义,在今生有更丰盛的生命,在来世有永生。(路18:30)
“义就诚然”:如果靠“行律法”能够获得义(见加2:16注释),约的应许就是多余的了。对于属肉体的心,靠行为称义的方法要比上帝因信称义的计划容易接受得多。在人肉眼看来,做一些事情来赚得公义要比单凭信心接受一种恩赐更合理一些。白白地接受公义就等于承认无法靠自己的功劳来获得它。接受施舍,不论是物质方面还是属灵方面,都会伤害人属肉体的骄傲。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本会注释】
“圣经”:这里的观点显然来自诗14:1-3。
“都圈在罪里”:包括外邦人和靠行律法救自己的犹太人(加2:15,17;见罗3:9,22注释)。
“所应许的因信”:即因信得救的约的应许(见6-9节,14节注释)
“因耶稣基督”:即在耶稣里(见加1:12注释)。
“归给那信的人”:换句话说,就是不给那些把实行仪文律法的要求作为得救方法的人。
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本会注释】
“这信还未来以先”:就是上帝让人单单因信得救的奥秘,清楚地显示在我们主的道成肉身、完美生活、代人受死和光荣复活以前(提前3:16;见约1:17;加3:14,19注释;参路16:16注释)。请注意加3:23,25中强调的时间。
“被看守”:即不让逃掉。
“在律法之下”:即在律法体系之下(见加2:16注释)。“在律法之下”,在这里指处于其司法管辖之下,而不是指被定罪(见罗6:14注释)。
“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真道”即“信”,见上面“在信还未来到以先”的注释。旧约时代的信是以基督第一次降世为对象的(见罗16:25,26;来1:1,2)。在主道成肉身以前,将来之救赎主的应许要求人相信上帝会实现祂的诺言。耶稣一来,信心就变成了事实。
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本会注释】
“律法”:指整个律法体系,包括道德律法,仪文律法和民法(见加2:16)。
“训蒙的师傅”:希腊文是Paidagogos,指孩子的“监护人”或孩子的“引导人”,而不是指“教师”。在希腊的家庭中,这样的人是孩子的监管人和伴侣。他伴随他们上学,保护他们免受伤害,不让他们淘气,并且有权管教他们。在希腊的画作中,他的手里往往拿一根棍子。如果他有能力,还可以帮助孩子们准备功课。
“训蒙的师傅”的比喻用得很恰当(见19节注释)。在旧约时代,律法充担选民的监护人和管理人,它象“训蒙的师傅”那样,负责他们的道德训练。
“到基督那里”:根据上下文,这里的意思是“直到基督来到”(见19,23节)。据19节“律法是……添上的(添在约上),等候那……子孙(基督,见16节)来到”(见该处注释)。换句话说,以色列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23节)直到上帝那因信得救的方法随着基督的来临“显明”出来。
保罗在这里特别是指预表基督的仪文制度(见加2:16;3:19注释),也是指道德律法,由上帝所制订,引人归向基督。因为律法使人认识到自己的罪,需要得到洁净。
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本会注释】
“但这信既然来到”:保罗在这里讲的是单单因信基督而得救的方法。
“不在师傅的手下了”:请注意在23和25节中所强调的时间用语“以先”、“既然”、“就不在”等。
“在师傅的手下”:指在律法之下(23节,参24节)。有人把这节解释为“被律法定罪”。当然,这个词组字面上可以这样解释,但不符合上下文,不是保罗所表达的意思。“师傅”的作用不是定罪,而是行使管辖权,进行看守和保护(见24节注释)。保罗所讲论的不是因违法而导致的定罪,而是是否可能靠守律法获得公义(见本章1-3,7,11,14,21节,见罗6:14注释)。
我们要记住保罗所用的是比喻,不可以从字面上解释。保罗所强调的重点是:在亚伯拉罕“四百三十年以后”(17节)所发生重大事件的意义。上帝正式向以色列民颁布祂的道德律法,并通过摩西赐给他们民法和有关宗教礼节的法律。西奈山以前的圣人们在一定的程度上有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里,并至少知道仪文律法的基本原理。当上帝把以色列人从埃及的奴役中召出来时,祂明确地颁布了这些律法,使他们根据十诫认识到罪的邪恶性质,并根据仪文律法认识到上帝救他们离罪的方法(见19节注释)。这些有关犹太制度的独特律法,不断地展示人类堕落的状况以及上帝赦免人的计划。这些律法把人包围起来,或者说“看守”(23节)起来,直到属灵上得救的日子。保罗用比喻描述基督降临以前的上帝儿女是“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到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加4:2)。“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4:4-5)。
那么,作为我们“训蒙的师傅”的“律法”,在基督来时与上帝的儿女有什么关系呢?仪文的律法根据上帝的限令废止了,因为基督的牺牲代替了动物的牺牲,因而有关这些祭牲的律法也就结束了。由于以色列已亡国,属灵的以色列人取而代之,民法也失去了其意义。至于十诫的道德律法,它不再展示在两块石版上与人分开。那些在基督里“因信称义”(加3:24)的人在基督耶稣里成为新造的人(林后5:17),有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中(来8:10)。于是“律法的义(或“要求”)”就“成就”在他们身上(罗8:4)。保罗恰当地运用这个比喻说明我们不再“在师傅手下”。很难理解有人说保罗在这里宣布上帝十诫的道德律法已经废除了。只要上帝的儿女有新的心,就有上帝的律法刻在上面。
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儿子。
【本会注释】
“你们”:指犹太人和外邦人(见28节)。
“因信”:见罗1:5,17;加3:11注释。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律法”得救的(见加2:16注释)。
“上帝的儿子”:经过“重生”在天上和地上成为上帝家的成员(见太5:9;约1:12,13;3:3,5;罗8:15,16;9:8,26;弗3:15;约壹3:1,2注释)。
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本会注释】
“受洗归入基督”:见太3:6;罗6:3,4注释。
“披戴基督”:见罗13:14注释;参太22:11注释。“披戴”指的是“穿衣服”。“披戴基督”就是采用祂的原则,效法祂的榜样,接受祂的引导,变得象祂(见林后5:17注释)。希腊作者讲到要“披戴”柏拉图,苏格拉底等,指的是以他们为导师,实行他们的教训。见加5:22,23注释。“披戴基督”意味着脱去自我和旧的本性。
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本会注释】
“不分犹太人,希腊人”: 即不分犹太人和外邦人(见罗1:16注释)。基督教让民族和国籍的作用服从于“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原则(徒17:26)。但保罗这里讲的是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见徒10:34注释;参太20:15注释)。在基督的国里,大家都穿上同一件基督的义袍,这是他们因信耶稣基督而得到的。但是保罗时代犹太化的基督徒把这个看法当作异端。他们坚持进入基督教会的唯一途径就是犹太化。外邦人必须先行割礼(成为犹太人的一份子),才能加入基督教团体。
“自主的,为奴的”:在上帝看来,奴隶和自由人的灵魂并没有什么区别。奴隶和自由人得救的条件是一样的。他们都可以因信耶稣而得救。只有基督教消除种族、国籍和社会地位的区别。不过保罗在这里不是讨论奴隶制本身。
“或男或女”:在古代社会里,妇女一般被看得连奴隶都不如,因此地位要比男人低多了。异教的哲学家甚至辩论女人有没有灵魂。在一些异教国家里,父亲或丈夫有权把家中的妇女处死。妇女上升到与男人平等的地位是基督教教训和实践的直接结果。不过保罗在这里想到的是妇女在上帝面前是罪人需要救恩的状况。
“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只要实行爱上帝爱同胞的圣诫,人就会在他们的天父里同心合一,彼此相连(见太22:36-40注释)
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本会注释】
“亚伯拉罕的后裔”:从特殊的意义上讲,基督作为亚伯拉罕的一个子孙,继承了圣约的应许(见16节注释)。我们通过受洗成为基督的亲人,藉着祂得到分享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的权利(7-9节)。关于犹太人所认为肉身上为亚伯拉罕后裔的重要性,见太3:9和罗9:4注释。
“应许”: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单单凭信心,而不靠“行律法”称犹太人和外邦人为义(见8,14,16节注释)。
“承受产业”:基督徒作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和基督同作后嗣”(罗8:17)。作为上帝的儿子,基督承受了天国的尊荣,凡相信祂的人也能够获得宇宙中尊贵的地位。要不是道成肉身,受造的人不可能得到这个地位(约1:1,14)。通过道成肉身,神性和人性用牢不可破的纽带连接在一起(《历代愿望》22,26,27页)。凡效法亚伯拉罕信心崇高榜样的人,必与他一同承受圣约的应许,并进入他凭着信心仰望的“那座有根基的城”(来11:10)。见加3:9,14注释。
加拉太书4章
提要:(加4:1节)我们在律法之下直到基督来到,正如承受产业的人在监护人手下直到成年。(加4:5节)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以下救出来。(加4:7节)所以我们不再是律法的奴仆。(加4:14节)他回忆他们对他,以及他对他们的善意。(加4:22节)说明我们是从自主妇人所生的亚伯拉罕的儿女。
1 我说那承受产业的,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
【本会注释】
“承受产业的”:本章用两个比方——承受产业的人(加4:1-9)和两个儿子(加4:21-31) ——来进一步说明加3:17-29所阐述的真理。在两个比方中插入一段劝勉性和传记性的话(加4:10-20)。在这里承受产业的人(参加3:29)代表亚伯拉罕一切属灵的子孙(见加3:7-9,26-29)。
“全业的主人”:保罗似乎暗示这个继承人快要长大,急于要承受产业。但他还没有长大,还没有管理产业的权利,好象他父亲的奴隶一样。
“孩童”:继承人可能是一个孩子,但这并不影响他的身份。到了一定的时候,他将得到他父亲财产的管理权。作为一个孩子,他有继承权,但没有管理权。保罗在这里所说的继承人,其父亲是否健在尚不清楚,不过这并不要紧。根据上下文(2-7节),童年(或未成年时期)代表以色列民生活在“律法以下”的状况(加3:17-19,23-25)。
“奴仆”:即奴隶。继承人在成年以前,他对继承的财产没有管理权,就好象是他父亲的一个奴隶一样。他处在监护人的监管下(参加3:24),要服从他。他还没有成熟的理解力和判断力,所以不能享受成年人的自由。犹太人在律法体制下也是这样。以色列人在出埃及时,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糊涂和愚笨。在整个民族的历史中,他们进步甚微(见出32:9,10;33:3;结20:1-38;玛1:6;3:7;太21:33-43;23:29-38;本书卷四原文30-33页)。上帝在他们出离埃及时赐给他们的“律法”(见加2:16注释)适应于他们的理解力。制定仪文制度的基本条例就是要让他们明白救恩计划的基本原则,引导他们享受其福气(见加3:19,24注释)。上帝的旨意是要让他们在这样的监护下达到属灵上的成熟(见本书卷四原文26-28页),且继承赐给亚伯拉罕的全部应许(原文28-30页;见加3:6-8,14注释)。
2 乃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
【本会注释】
“师傅”:即“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
“管家”:保罗在这里强调的是继承人在童年时完全的依赖性。他要受到不断的监护,以免浪费财产(参路15:11-32)。在旧约时代,上帝让以色列人受律法体制的监护。律法体制的目的是要向他们指出将要来的弥赛亚,并引导他们信靠祂(见加3:19注释)。
“预定的时候”:就是父亲所定继承产业的时候。可以推定,这是继承人成年的时候。保罗在这里指的是以色列人充分享受圣约特权的时候(见本书卷四原文26-30页;见加3:19,24;4:4注释)。
3 我们为孩童的时候,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也是如此。
“我们”:保罗在这里以犹太人的身份说话(见加2:15注释)。当他再次向加拉太人说话时,他用了代词“你们”(加4:8-21)。最后他把自己和加拉太人说在一起(加4:27-31;参加2:15,17注释)。
“受管”:即“受奴役”。在整个旧约时代,犹太人受“律法”管束(见加2:16注释),象奴隶服从主人一样。上帝要求他们遵守律法的条例,就象孩子要服从监护人一样。加拉太人竟要回到原来的奴役之中,这是多么“无知”(加3:1;4:9;5:1)啊!他们不可能从律法所给予的定罪中得到自由(加3:13)。今日凡靠自己的努力得救的人,都和旧约时代的犹太人和听从犹太化教师的加拉太人一样,处在奴役之中(见本书4页)。自己所规定或教会当局所要求的任何责任,若取代信靠上帝和顺从祂的旨意,都会导致属灵上的奴役。
“世俗”:希腊语Kosmos,在这里可能指人类“世界”,如约3:16,17,19;罗5:12;11:12等一样。因此“世俗小学”可以理解为“人类初步的宗教原理”。
“小学”:希腊语stoicheia原意为“排列起来的东西”,后来指“字母表”,因为字母表按A.B.C……排列的。从字面上讲,stoicheia是指构成世界和宇宙的基本元素(如彼后3:10,12);从宇宙论的意义上讲,是指宇宙间的灵体(参西2:15);从隐喻的意义上讲,是指初级的知识(加4:3,9;西2:8,20)。既然在加4:3与4:2中讲的是同一回事,那么“世俗小学”也就等于第二节中的“师傅和管家”(见该节注释)。保罗在这里称仪文制度为宗教的入门,仪文的条例为救恩计划的初步知识。因而“律法”(见加2:16注释)只是所显示之真理的入门,适合于属灵上儿童的理解力(见加3:24;4:1注释)。在保罗看来,仪文制度及其条例现在显得有些幼稚,“懦弱无用”(9节)。上帝把仪文律法赐给刚刚摆脱奴役,还十分无知的百姓。简化圣殿的侍奉是为了便于领会其中的意义。上帝从来就不想让犹太人满足于有关救赎大题目的这点入门知识。崇祀和祭牲只是象征和表号,决不能代替真心的认罪和赦罪(见西2:17;来10:1,4)。
4 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
【本会注释】
“及至时候满足”:众先知已经预言了弥赛亚来临的准确时间(见但9:24,25注释)。在天上的议会中这个事件的时间是预先定好的(见徒17:26)。弥赛亚不但在但以理的预言所定的时间来临,而且是在历史上最有利的时机来临。当时的世界是在一个政府之下处于和平的状态。陆路和海路的旅行都比较安全和方便。希腊语成了通用的语言。圣经译成希腊文(七十子译本)已有两百年左右时间。人类对自己的宗教信仰不满意,渴望得到有关生命和人类命运的真理。犹太人散布在世界各地,不由自主地为真神作见证。他们从世界各地来到耶路撒冷过节;回去的时候,可以带走弥赛亚来临的消息(见本书卷五原文59-63页;《历代愿望》34-40页)。天意安排在这个时候从巴勒斯坦把福音的信息传出去,这是最恰当不过的了。
“满足”:一词还暗示所有预言在基督降世以前发生的事都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上帝有完备的智慧和知识。我们有理由相信祂伟大计划的所有事件都会按准确的顺序和预定的时间发生(参《历代愿望》35页)。这种准确性表现在整个创造的工作中,从天体的运行到原子的结构。所以,怀疑上帝救人伟大计划的准确性也是没有什么根据的。
“差遣祂的儿子”:保罗在这里暗示耶稣原已存在。耶稣经常提到祂原与天父同在(约16:28等)。在祂向天父的祈祷中,祂提到在世界被造以前就属于祂的荣耀(约17:5;见约1:1-3,14注释)。
“为女子所生”:这里清楚地指明耶稣的人性,连同上文,揭示了祂神性和人性的结合。祂既是上帝的儿子,也是人的儿子。古时圣先知也曾宣布这一伟大的真理(见赛7:14:9:6,7)。
“生在律法以下”:见加2:16注释。作为一个犹太人,耶稣在适用于祂这个无罪者的范围之内遵守了“律法”的要求。(见太17:24-27;路2:21-38;参太23:1-3)
5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
【本会注释】
“律法以下”:(见罗2:12;加2:16注释)。据加4:21,保罗在这里不是指受道德律法定罪。没有人“愿意”被十诫定罪。这里只能指受犹太律法体制所管辖(见罗6:14注释)。
“赎出来”:即“买出来”。根据上下文,保罗特别是指把在“师傅和管家”(见2节,3节注释)手下的人从“奴役”状态中买出来。随着基督所做赎人离罪的更重要的工作,祂应验了仪文制度中的表号,从而解除了犹太人今后遵守这个制度的义务,免去了一切想藉着遵守仪文要求而得救之人的“咒诅”(见加3:10,13注释)。
“我们”:保罗这里再次以犹太人的身份说话(见3节注释)。从这里所指的意义来看,外邦的信徒从来就不“在律法以下”。
“儿子的名分”:即“被收为儿子”。当犹太人凭着信心接受耶稣为所应许的弥赛亚时,他们就不再是未成年的孩子了(见约1:12,13注释)。信了祂,就使他们摆脱了仪文制度中的表号,并有充分的权利作为继承人来承受所应许的产业(加4:1-3;参加3:6-9,14,16,24)。“信”来到以前(见3:23-25注释)犹太人只是潜在的,而不是事实上的继承人。
6 你们既为儿子,上帝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你们(原文作我们)的心,呼叫:“阿爸!父!”
【本会注释】
“你们既为儿子”:保罗在这里直接对加拉太人说话。他们虽为外邦人,却接受了犹太化教师的假福音,(加1:6-8)负上“奴仆的轭”(加5:1),即上帝已准许犹太籍基督徒(见3:24,25注释)摆脱的犹太律法制度(加4:9,21)。有些加拉太的信徒可能是犹太人,被犹太化教师诱回到律法主义中去。但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加拉太信徒都曾因信而成为上帝的儿子(加3:2,6-9,14)。他们如果回到仪文律法的表号中去,而这些表号则预示了他们现在所享受与复活的救主相交的经验,他们也等于否认了这种经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见约壹3:1,2注释)。
“灵”:见约14:16-18;约16:6-11注释。
“进入你们的心”:加拉太信徒已经经历了圣灵的“印”(林后1:22)。圣灵证明他们已被接受为上帝的儿子。
“阿爸,父”:见罗8:15注释。
7 可见,从此以后,你不是奴仆,乃是儿子了;既是儿子,就靠着上帝为后嗣。
【本会注释】
“不是奴仆”:见第一节注释。是圣灵给了这个保证。信徒身为上帝家庭的成员,现在可以用儿子和继承人的身份接近上帝。他这样做可以完全确信天父非常关心他。加拉太人在犹太化教师的影响下忽视了上帝在耶稣基督里慷慨赐予之自由的重要性和价值。请与浪子的比喻(路15:11-32)对比。
“后嗣”:见加3:29;4:1注释。
8 但从前你们不认识上帝的时候,是给那些本来不是神的作奴仆;
【本会注释】
“从前你们不认识上帝的时候”:保罗现在显然主要是对加拉太教会中外邦信徒说话,提醒他们在成为基督徒以前的经历。上帝过去没有向他们显示,也没有把他的律法赐给他们。但这不意味他们完全没有关于上帝的知识(见罗1:18-21)。但上帝却特地把自己向犹太人显示,所以他们享有明显的优势(见罗3:1,2)。上帝"不监察"外邦人以前比较无知的情况(徒17:30)。
“那些本来不是神的”:他们是偶像,是假神,所以根本不是神(见林前8:4;参加10:20)。外邦人在听说基督以前,是受制于他们的神。犹太籍的基督徒却不是这样。他们在听说基督以前并没有拜偶像。
9 现在你们既然认识上帝,更可说是被上帝所认识的,怎么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情愿再给他作奴仆呢?
【本会注释】
“现在”:加拉太的外邦信徒现在不再处于无知之中(参徒17:30),他们没有推托的理由。
“认识上帝”:希腊文不单指思想观念。他们对上帝有了个人的、经验上的认识。他们已享有有效的得救知识。
“更可以说”:保罗唯恐加拉太人因认识真神而骄傲起来。他们没有自夸的理由,因为救恩是上帝寻找人类,而不是人寻找上帝(约3:16;见路15:2,4注释)。
“被上帝所认识”:他们成了上帝施恩的对象。耶稣来的确是寻找拯救一切失丧的人(路19:10),但在另一方面,只有那些专心寻求的人,才能找到上帝(耶29:13)。
“怎么还要归回……?”:加拉太人十分糊涂,保罗就直截了当地对他们说话。他故意中断自己思路的逻辑,真心希望拨开他们思想上的迷雾。这里采用现在时态,表明“归回”的过程还在进行,他们还没有完全归回。希腊文epistrepho(“归回”)常被译为“改变”,或“被改变”(见可4:12;路22:32;约12:40;徒3:19)。
“懦弱无用的小学”:见第3节注释。他们已经摆脱异教原始初级的观念和做法的束缚。现在他们却回到另一种束缚中去,跟他们被福音释放以前的状况差不多。这些体制都是徒然想靠行为得到义。加拉太人放弃异教的礼仪就是为了接受犹太教的礼仪吗?犹太教实际上已经堕落为一套外表的礼仪。在有些方面,几乎与外邦宗教没什么区别(见本书卷四原文32,33页)。“律法”(见加2:16注释)的“懦弱”在于它无力挽救最热心的遵奉者。它“无用”是因为它缺少重要的生命火花。另外,犹太人在“律法”上加上许多遗传,把它原来的目的弄得模糊不清,对于那些想靠满足其要求作为得救的办法的人,乃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见可7:3注释)。加拉太人所放弃的是福音的一切好处,却什么也没有得到。
“情愿”:他们接受犹太教是自愿的。他们似乎急于用无价的自由来换取奴役的困境!
“作奴仆”:见第3 节注释。
10 你们谨守日子、月分、节期、年分。
【本会注释】
“你们谨守”:希腊文的意思是过分重视。
“日子,月份”:保罗在这里指的是仪文体制中七个节期的安息日和新月(见利23;民10:10;28:11-15)。没有什么圣经的根据能证明一些人所认定的说法:保罗在这里指的是第七日的安息日。圣经中也没有其他地方用这里所用的措辞来指第七日。况且第七日的安息日是在创造时设立的(见创2:1-3注释;参出20:8-11注释)。那时罪还没有进入世界,比在西奈山颁发的仪文律法要早二千五百年左右。如果守第七日的安息日会使人受奴役,那么创造主自己遵守世界上第一个安息日,岂不也受奴役吗?这样的结论是不可想象的。
“节期”:字面上的意思是“规定的时候”,这里指犹太宗教年历上每年的节期(见民28:2注释)。
“年份”:指安息年,即禧年(见出23:10,11;利25:8-12)。
11 我为你们害怕、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是枉费了工夫。
【本会注释】
“为你们害怕”:加拉太人这么容易地离开自由回到奴役中去,这似乎令人难以置信。他们知道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正在走向何处?从任何角度看,他们的做法都是没有道理的。
“枉费了工夫”:如果保罗为他们所做舍己的服务只是使他们用一种奴役换取另一种奴役,这些努力真是白费了。
12 弟兄们,我劝你们要象我一样,因为我也象你们一样。你们一点没有亏负我。
【本会注释】
“我劝你们”即“我恳求你们”。保罗现在从辩论转为恳劝。
“要象我一样”:保罗原是一个犹太人,热衷于律法体系,尽一个顽固而正统的法利赛人所能事(徒26:5)。但他后来放弃了他曾一度十分重视的律法体系,实际上成为一个外邦人,为要救外邦人归向基督(林前9:20-23;10:32,33)。外邦的加拉太人现在为什么要采纳犹太教的教义呢?他既然为了他们放弃了,他们为什么不能为他而放弃呢?
“因为我也象你们一样”:只要不违犯原则,保罗总是遵从外邦人的习俗。他在他们的生活方式堪称典范。
“没有亏负我”:在希腊文中这里的动词形式是与13-15节联结在一起,而不是与12节连接。这句话采用一种修辞的手法,肯定了加拉太人在保罗第一次访问他们时,给予他的优待。他们不应误会保罗写信的口气,以为他个人对他们有什么意见(见加1:6-9;3:1-4;4:10,11等)。他没有埋怨他们过去给他的待遇,因为他们当时所表现的精神是最值得赞扬的(13-15节)。保罗无疑还想重新激起他们过去的献身精神和乐于遵从他的教导。他们过去既然留意他的每一个训诲,现在为什么不能呢?
13 你们知道我头一次传福音给你们,是因为身体有疾病。
【本会注释】
“头一次”:也许保罗以前去过加拉太不止一次,也许只有一次。一般认为这里指的是以前两次访问中的第一次。根据所谓的南加拉太学说(见本书2页,徒16章补充注释),这是指徒13:14-14:21的访问。但有关这次行程的记录中并没有暗示保罗当时身体不好。据北加拉太学说,这是指徒16:1-6的访问。关于这次旅程的记录比较简单,所以有较大可能是在这段时间生病的。如果接受北加拉太学说,加4:13的话会是指保罗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外出传道时对加拉太的访问,尤其是指第二次外出传道(见徒16:6注释)。
“是因为身体有疾病”:显然保罗当时原不打算在加拉太传道,但因为身体有病不得不在那里逗留了一段时间。有人认为他在地势较低的沿海地区得了疟疾或其他的病,所以来到地势较高的内地以求复元。这次“疾病”也可能指他给哥林多的信中所提到的“加在我肉体上的一根刺”。他曾为此恳切地祈祷(见林后12:7-9)。
14 你们为我身体的缘故受试炼,没有轻看我,也没有厌弃我,反倒接待我,如同上帝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稣。
【本会注释】
“受试炼”:这里指的是保罗的疾病使加拉太面临着是否要拒绝他的试探。这种解读符合保罗对待苦难的一贯态度(见林后4:8-11;12:9,10)。有的文本为“我的试炼”反映了保罗因为患“疾病”而停止工作。
“没有轻看我,也没有厌弃我”:保罗的疾病本可以给加拉太人提供一个轻看他的借口。在古时候,人们一般都认为生病是因某种大罪而来自上帝的直接惩罚(参徒8:4)。加拉太人很自然地会认为保罗是得罪了神明,因而他的信息也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但他们没有这样认为。他们在本来可能反对他的情势下,却全心全意地接受了他。现在他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论是个人方面的,还是其他的——来反对保罗呢?他们从前的行动为他们现在的态度作了反证。
“如同基督耶稣”:他们待保罗是再好不过的了。他们的款待是没有话可说的。
15 你们当日所夸的福气在哪里呢?那时你们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来给我,也都情愿。这是我可以给你们作见证的。
【本会注释】
“福气”:“你们的欢乐到哪里去了呢?”他们改变了态度并没有带来更大的满足。他们从信靠基督的大能转为靠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喜乐和满足能够与来自完全顺服基督耶稣之生活的喜乐和满足相比(参太11:28-30注释)。
“剜出来”:这是一个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他们对保罗的爱戴。没有什么太大太难的事情,是他们不愿为保罗做的。有人据此认为保罗得的眼病是因极大的忧伤而引起的(见14节)。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但眼疾的确时常令保罗困扰(见林后12:7-9注释的补充材料)。
16 如今我将真理告诉你们,就成了你们的仇敌吗?
【本会注释】
“仇敌”:保罗同上一次一样把真理告诉他们(参加1:8,9)。他没有改变;他的福音也没有改变。为什么他们对他的态度变了呢?他现在设法使他们摆脱犹太教的束缚,就象以前他让他们摆脱异教的束缚一样(见加4:9注释)。保罗实际上是他们最好的朋友,他甘冒失去他们友谊的危险设法救他们脱离犹太教“懦弱无用的小学”(9节)。“朋友加的伤痕出于忠诚;仇敌连连亲嘴却是多余。”(箴27:6)
保罗对加拉太人的劝戒显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参述320页)。他们把保罗的信保存了下来,证明他们响应了他的恳劝,并把它当作他们得救的途径。这一事实说明他们看重他对他们的关心,接受了他再次传给他们的真理。
17 那些人热心待你们,却不是好意,是要离间你们(原文作把你们关在外面),叫你们热心待他们。
【本会注释】
“热心待你们”:即“积极地劝说你们”。犹太化教师们假装非常关心外邦人的利益,表面上为他们做了许多工作,目的是要让外邦人接受他们犹太化和割礼的观点。他们希望加拉太人跟随他们。这些倡导者表面上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我们虽然不能不怀疑他们的动机,但他们的热心却是难得的(见路16:8注释)。
基督徒缺少热心,往往造成未信的人对教会的教训不感兴趣。如果我们是真心相信的话,就自然会表现出热心来。凡出于责任感,勉强做作,时冷时热地表现我们的信仰,就没有什么效果。表面的热心最后都会露出真面目来的。为宗教信仰所作最好的见证,就是在生活中表现他们完全献身于他们所宣扬的原则。这样的生活才有作用。
“不是好意”:他们的动机是可疑的(见下面“热心待他们”注释)。
“是要把你们关在外面”:可能指使他们偏离保罗的热心关照和他所传的福音;也可能指犹太化教师们把加拉太人排斥在教会以外,直到他们受了割礼;也有可能这些狡猾的人想把加拉太人与忠于保罗的教会隔开,以便把加拉太作为他们在外邦人中间开展活动的中心。
“叫你们热心待他们”:犹太化教师们对加拉太人这么热心的目的是要让加拉太人热心待他们。他们假装关心教会利益所希望得到的报答就是这样。
18 在善事上,常用热心待人原是好的,却不单我与你们同在的时候才这样。
【本会注释】
“用热心待人”:只要动机正确,热心原是好的。保罗曾赞扬哥林多人,因为他们的热心激励了许多人行善。(林后9:2)。他自己原先为犹太教发热心,曾因此而迫害基督教会(腓3:6)。加拉太人显然把他们在新道理上的热心误会成真正的热心,却没有认识到热心决不能代替圣洁诚实的思想。犹太教和犹太化教师们的热心不是出于真知识(罗10:2)。保罗写罗马书时曾很为犹太人反对基督教的热心难过。他们的盲目不是因为没有机会了解,而是不愿意接受教导他们的东西(见何4:6;本书卷四原文30-33页)。现在加拉太教会中流行着同样的不合理的思想状况。
“我与你们同在的时候”:保罗并不妒忌加拉太人在他不在的时候比他与他们同在的时候更加热心。
19 我小子啊,我为你们再受生产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们心里。
【本会注释】
“我小子啊!”约翰所常用的这种亲切的称呼,保罗在其他作品中并没有使用。这不仅表达了保罗对于他们的关怀,而且还暗示他们在属灵上还不成熟。由于保罗把所有从他那里接受福音的人看作他属灵上的儿女,这个称谓很难象一些解经家所认为的,表达了保罗的责备。这也许只是提醒他们有负于他。作为他们属灵上的父亲,保罗很自然地流露出对他们利益的关心。他对哥林多人也表现过同样的关心,说自己是他们的父亲(见林前4:15)。
“我为你们再受生产之苦”:保罗曾写信给哥林多信徒说:“我……用福音生了你们”(林前4:15)。为了引导加拉太人归向基督,他可以说是忍受了生产之苦。由于他们正在放弃信心,他还得再经历这样的痛苦。
“直到基督成形在你们心里”:保罗要坚持不懈地工作,直到因信有基督在他们心中作王(见加2:20注释)。使徒心中似乎还在想着出生的比喻。耶稣曾向尼哥底母讲到重生的经验(约3:3),而保罗讲到基督成形在接受祂的人心中(见西1:27)。基督一旦住在人心中,祂就会藉着基督徒活出祂自己完美的生活来(见罗8:3,4;加2:20注释);基督徒与基督有同一的心志(腓2:5);有基督的爱控制着他们(林后5:14)。这个过程要继续到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弗4:13)。
20 我巴不得现今在你们那里,改换口气,因我为你们心里作难。
【本会注释】
“现今到你们那里”:保罗甚愿亲自带这个信。他所写的话可能会引起误会和误解。如果他在场,就能回答他的信可能引起的一切问题了。他的敌人会曲解他的信,甚至彼得也觉得保罗书信中有些话难懂(彼后3:16)。今天仍有许多人误解保罗在加拉太书中的话语。他们没有对照上下文,也没有考虑到加拉太教会当时的实际情况。
“变换口气”:保罗很愿意改变对他们的态度,但事实终究是事实。他是很乐意改变态度,重新对他们表示信任,而不是批评、责难和不信任。如果他到了他们中间,他们改变了立场,恢复了以前对福音的忠诚,保罗是很愿意这样改变态度的。保罗在这里也预料他们收到他的信以后会有思想上的转变。
“为你们心里作难”:他作难是因为他在信中说了严厉的话。也许在他们收到信以前,就已经悔改了,但是事情摆在那里,他必须说他有责任要说的话。他们已经表现出不真诚和反复无常,但他不希望因说得过分严厉而把事情弄糟。所以他不知道应该怎样对待他们,也不知道怎样说才好。
21 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
【本会注释】
“愿意”:见第9节注释。在21-31节中,保罗对靠犹太律法得救的愚蠢性作了最后一次批评。
“在律法以下”:即在律法体系以下(见罗2:12;加2:16注释)想靠行为得救。显然保罗不是指被“律法”定罪,因为没有人“愿意”被定罪。
“听见”:即留意、重视(见太7:24注释)。
“律法”:保罗在这里用“律法”一词指另一个概念。22节的内容引自摩西五经。犹太人常常称五经为“律法”,或“摩西的律法”(见路24:44注释)。为了让“无知的加拉太人”(加3:1)认识到他们靠行仪文律法得救的错误,保罗引证了载有仪文律法的摩西“律法”。保罗所提的问题是要让加拉太人查阅一下上帝所说的话。如果他们不带偏见查考,就会自己弄清他没法向他们解释的问题,即“律法”指出:他们得救必须靠耶稣。保罗不断引用摩西五经来证明他有关耶稣的信息和使命的教训。
22 因为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
【本会注释】
“两个儿子”:就是以实玛利和以撒(创16:15;21:3)。
保罗现在引用“律法”(见加4:21注释)来说明受“律法”的奴役与基督里的自由之间的区别。由于每个安息日在会堂里都有宣读摩西五经(见本书卷五原文57页),参加会堂礼拜的犹太人和外邦人对其中的内容是十分熟悉的。所说的故事是犹太人的一个史实,但保罗用其寓意(24节)来说明仪文制度的奴役与因信基督所享有的自由之间的区别。亚伯拉罕实际上不止两个儿子(见创25:1,2),但以实玛利和以撒是他最大、最重要的儿子。假教师们无疑强调作亚伯拉罕儿子的福气(见加3:7注释)。保罗提醒加拉太人,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承受了约的应许,另一个却没有(创17:19-21)。单凭作亚伯拉罕的“儿子”是不能保证得到约的应许。
“使女”: 即夏甲,是一个埃及的女奴(见创16:1-4注释)。她的儿子以实玛利实际上是亚伯拉罕头生的儿子。但因为她是使女,所以她的儿子也只能是为奴的。
“自主之妇人”:即撒拉,她儿子以撒可以继承她的自由权。
23 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
【本会注释】
“按着血气生的”:以实玛利是用人的办法,靠人的努力来实现圣约应许的结果。实际上,以实玛利是亚伯拉罕缺少信心的活见证。
“凭着应许生的”:以撒是应许之子,信心之子(创12:3;13:14-16;15:4;17:3-6,19-21)。他出生的经历反映了上帝奇妙的干预(见创18:10;21:1,2;来11:11,12)。以撒出生时的一切环境都说明了信心的重要。亚伯拉罕的信心是基督徒信心的范例(见罗4:16-25)。他相信上帝的应许,即使这些应许在人看来似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以撒很明显是因上帝的应许和亚伯拉罕的信心而生的。保罗在这里强调,奴隶所生的儿子生来就处于卑微的为奴状态,而自主的妇女所生的儿子生下来就是自由的这一客观事实。
24 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
【本会注释】
“比方”:比方中的人、事物和行为都含有寓意。这种寓意是蕴含而不是明说的。保罗用这个比方来说明加拉太人似乎所希望坠入的属灵上为奴的状态。历史事件在当时发生的时候,甚至在摩西记录下来的时候本身并不含寓意。是保罗以此为比方来说明有关信心与自由,以及行为与奴役的教训。他并没有说这些事过去是比喻,而是说现在是比喻,即他在讲这段故事时把它当作比方。在保罗的时代这种论述的方法是常用的。请与耶稣的教训中常用的比喻相对照(见本书卷五原文203,204页)。阐述真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讲述恰当而有趣的故事。
“两约”:一个是撒拉所代表的信心之约,另一个是夏甲所代表的“行为”之约(见结16:60;加3:15,17-19;来8:8-10注释)。
“西奈山”:见出19:5-8;24:7,8注释。
“生子为奴”:一个人只要靠行律法得救,就不可能摆脱奴役。他尽一切努力想赚得救恩,却不可能成功。他在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律法主义,即靠任何律法的字句得救,都是叫人死的(见林后3:6注释)。
25 这夏甲二字是指着阿拉伯的西乃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
【本会注释】
“西奈山”:在保罗的比喻中(见24节注释),夏甲代表西奈山行为的约(见加3:19注释)。在一段时间里,亚伯拉罕想藉着夏甲和她儿子以实玛利实行上帝的计划,但这是他自己的办法,不是上帝的方法。上帝的计划不是让人靠行律法得救,因为这是不可能的。
“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同类”即在保罗的比方中“可以与……相比”。耶路撒冷代表以色列民族。他们仍然在犯亚伯拉罕过去在夏甲和以实玛利身上所犯的错误,就是用人的办法来实行上帝的旨意。加拉太人象过去亚伯拉罕所做的那样,用行为代替靠上帝的应许,转向那把以色列人带进奴役、毁灭和被拒绝的信仰之中。
“她的儿女”:即犹太人和改信犹太教者。
“都是为奴的”:见林后3:14,15;加4:3注释。
26 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们的母。
【本会注释】
“在上的耶路撒冷”:地理上的耶路撒冷既然代表以色列民族,“在上的耶路撒冷”自然代表基督教会(见来12:22,23),就是那个新拣选的民族(彼前2:9)。新耶路撒冷是荣耀之国的首都(见启21:2;来11:10)。但保罗以耶路撒冷为比喻,把犹太教和基督教进行对照。前者是“为奴的”后者是“自主的”。
“自主的”:即不受加3:24,25 中“师傅”的管辖,不受制于加4:3所说的束缚,不处于22-25节中所说的为奴状态。
“母”:犹太人经常在比喻中把耶路撒冷(即以色列民族)比作该民族这一代人的母亲。同样,历史上基督教会也是活着的基督徒的“母”。
“我们”:可能指加3:26中的“所有的人”,即外邦人和犹太人。基督已经拆除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的隔墙(见弗2:12-22)。这个在基督里信心统一的好消息给外邦人带来很大的喜乐,因为他们被接受为与犹太人平等的人(见徒13:44-48)。
27 因为经上记着: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未曾经过产难的,你要高声欢呼;因为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
【本会注释】
“经上记着”:引自赛54:1(见本书卷四原文26-30页)。
“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在以赛亚的时代,以色列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生养”的,因为她没有结出公义的果实(见赛5:1-7),没有向世界传道。光荣成功的前景现在属于基督的教会。以色列人原要在世界上作一个擎光的民族,来光荣地实现上帝的旨意,现在保罗把上帝原来赐给他们的这个应许用在教会身上(见本书卷四原29,35,36页)。一个东方没有子女的妇女怎样因生了孩子而欢乐,照样,外邦人也因得到了原先赐给以色列人的福音特权而欢乐(见徒11:18)。犹太人放弃了把弥赛亚传给全世界的机会。实际上使徒们在外邦人中工作时所遇到的最顽固的反对是来自犹太人的。
“没有丈夫的”:即22,23节中“自主的妇人”,因“不生养”就好象“没有丈夫”一样。
“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这是指大批外邦人响应保罗和其他使徒的信息。当保罗回耶路撒冷向教会领袖们汇报时,亲口述说他在外邦人中所取得的成果(见徒15:12;21:17-19)。犹太人也在积极争取外邦人入教(见太23:15),并取得了成效(见本书卷五原文62页)。在保罗传道的几乎每一个犹太人会堂中都有外邦人。他们或者完全改信犹太教,或者象彼得初次会面的哥尼流一样敬畏上帝(见徒10:1,2),被犹太教中比较高尚的观念所吸引。后者为数不少,因在受割礼的事上犹豫,故被排斥在犹太教充分的特权之外。当这些外邦人听见福音传来时,他们很高兴地接受了好消息,说他们与犹太人拥有平等的机会享受耶稣基督所提供的救恩福气。在一个个城市中,最早接受保罗信息而悔改的外邦人可能就来自这一等人。保罗所宣扬的是福音的普及性(见罗1:15-17;加3:26)。
“有丈夫的”:在保罗的比喻中是指夏甲。
28 弟兄们,我们是凭着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
【本会注释】
“凭着应许作儿女”:见23节注释。保罗在这里指的是基督徒。他们继承了原来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后代的一切应许(见本书卷四原文35页)。犹太人没有继承是因为他们的不信(来3:19-4:2)。来自各国的选民有待于进入上帝所存留的“安息”,就是“给那些”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的宝座前”的人存留的“安息”(见来4:9,16注释)。加拉太人曾相信并因那因信称义的真理而欢乐,直到来自耶路撒冷的假教师劝诱他们靠行为称义。虽然他们正在转向“别的福音”(加1:6,7),保罗并没有放弃使他们回到信心之路的希望。
29 当时,那按着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按着圣灵生的,现在也是这样。
【本会注释】
“按着血气生的”:从历史上说,指的是以实玛利(见22节注释)。在保罗的比喻中(见24节注释),这是指他那个时代的犹太人和犹太化的基督徒,他们企图靠遵守律法字句上的条文得救(见林后3:6注释)。
“逼迫”:关于历史背景见创21:8-11注释,参加16:4,5。以实玛利的存在使以撒日子难过,并且对他的长子权构成威胁。同样,犹太人和犹太化的基督徒现在正在威胁着外邦人的基督徒,试图剥夺他们有关因信称义的圣约的应许。
“按着圣灵生的”:在历史上指的是从应许所生的儿子以撒(参23节)。在这里保罗指那些通过重生,因着信靠基督而承受救恩之约应许的基督徒(见约3:3,5;加3:2,3注释)。
“现在”:大家都知道保罗所受的迫害,或者直接来自犹太人,或者来自他们的煽动(见徒16:19;19:24-28;见林后11:24,26注释)。保罗很少受到外邦人自发的骚扰。他最后的被捕和处死是由于犹太人的诬告。真基督徒所受最剧烈的迫害,一直是来自那些自称为基督徒的人,由于信仰和做法的不同,而企图消灭他们。
30 然而经上是怎么说的呢?是说:“把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因为使女的儿子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
【本会注释】
“使女”:历史上指夏甲(见创21:10;加4:24注释)。在保罗的比喻中,“使女”代表旧约,代表仪文制度和靠行为称义的原则(见24,25节注释)。
“她儿子”:历史上指以实玛利(见22节注释),在保罗的比喻中指所有的犹太人和犹太化的基督徒,他们主张得救在承认肉身上的以色列人仍然是上帝的选民,在于遵行旧约和仪文制度的规定。关于保罗对今天的教训,请见本书5页。
“不可……一同承受产业”:解决加拉太和其他教会所面临的问题,不是靠把犹太教和基督教结合起来,而是要“赶出”犹太教的原则和一切倡导犹太化的人。靠行为得救与因信得救是格格不入的(见罗11:6;弗2:8,9注释)。两者是不可能混淆的。信心一旦被行为所冲淡,就不再是纯洁的信心。请对照基督在这方面的教训(见可2:21,22注释)。
31 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了。
【本会注释】
“弟兄们”: 加拉太人尽管陷在错误中, 保罗仍期待他们会接受他的劝勉。他把他们仍看作信仰上的“弟兄”。
“这样看来”:即根据22-30节中的比喻。
“我们”: 指基督徒, 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见28节注释)。
“自主妇人”:历史上指撒拉(见22节注释)。在保罗的比喻中指基督教会(见26节注释)。只有“自主妇人”的儿女才能承受长子权(30节)。基督徒已经因信承受了赐给亚伯拉罕和古时以色列人的一切应许(见本书卷四原文35,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