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6章
6:1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
6:2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6:3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
6:4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6:5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
6:6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6:7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6:8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
6:9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6:10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 神活着。
6:11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 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6: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6:13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 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 神。
6: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6: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
6:16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6:17感谢 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6:18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6:19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6:20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
6:21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6:22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 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6: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 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罗马书7章
7: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7: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7: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7: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 神。
7: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7: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注:“心灵”或作“圣灵”),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7: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7: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7: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7: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7: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7: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7: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7:15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7: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7: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7: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7: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7:20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7: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7: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注:原文作“人”),我是喜欢 神的律;
7: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7: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7:25感谢 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 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罗马书6章
提要:1.我们不可生活在罪中;2.因为我们已经在罪上死;3-11这是我们受洗时所表明的。12-17不要再让罪作王,18-22因为我们已经献身作义的奴仆。23罪的工作乃是死
1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
“这样,怎么说呢?”关于这个短语的用法,见4:1注。在上面这一章中保罗讲到因亚当的堕落而导致人类普遍堕落的情况。但他向信徒保证,尽管人类继承和发展了犯罪的倾向,上帝的恩典足以救他脱离罪恶,转罪为义,变死亡为永生。罪恶越是显多,上帝的恩典就更显多了。保罗问道,既是这样,人是否可以继续犯罪,为了使上帝的恩典更显多呢?
“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吗?”(见林前16:8;腓1:24)也有“坚持”之意(见罗11:23;亚1:23)。保罗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可以继续在罪恶之中?”
保罗曾指出:不靠行律法而因信称义的道理,被仇敌歪曲为鼓励作恶以成善(见罗3:8注)。甚至连信徒也有滥用他们新得之自由的危险(加3:15)。由于对因信称义的这种误解会造成上帝恢复人类的计划完全无法实现,保罗小心而又有力地阐述真正因信称义以后的经验:成圣。
2 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断乎不可”:见3:4注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指的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和事件,即信徒降服基督,重生称义。保罗的论点是:生活在罪里与原先在罪上死了是不一致的。
“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因着肉体的软弱偶然犯罪,和生活在罪里不是一回事。生活在罪中意味着生活在罪恶的环境中,呼吸着罪恶的道德空气。这样的生活与信心是完全不相称的。使罪人称义的、对基督的信心意味着愿意毫无保留地遵行祂的旨意,恨恶一切使救主受这么大苦楚的罪。(见3:28,31注)一方面说已经称义,一方面坚持犯罪的老路,这样的信心根本不是信心。一个人称义、重生,出死入生的证据就是他乐意顺从上帝的律法(约壹2:1-6;参罗13:8“人既重生,他的心就得与上帝和谐,并与祂的律法相符。当罪人心中起了这种变化时,他就已出死入生。”(《善恶之争》468页)信徒确实有时会陷入罪中(约壹2:1)。但一个人真正从上帝而生的证据是他不再继续犯罪(约壹3:9),或用保罗的话说,他不再在罪中活着。
3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
“岂不知”:即“你们承认不承认我所说之话的真实性?”“你们难道不明白受洗的意义吗?”
“受洗归入”:在林前10:2中也用这样的话叙述以色列人与摩西的经历。由于他们在云下从红海经过,就与他们的领袖建立密切的关系。他们“信服祂和祂的仆人摩西”(出14:31)。从此以后,他们更加信任摩西。他们相信他是拯救者,并以他为统帅而跟随他。当然基督徒与他们神圣救主之间的联合,要比这层次更高。其中所蕴含的爱和信任会使信徒变得象他们的救赎主那样善良和仁慈。(见林后3:18;参《致教师的勉言》249页)
“归入基督耶稣”:就是与耶稣基督联合。单靠洗礼是不能实现这种联合的,洗礼只是公开宣布在受洗以前已经与基督建立过来的属灵关系。洗礼表明信徒的生命与基督的生命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属灵上合而为一的程度。(见林前12:12,13,27;加3:27)
保罗有关与基督联合的看法证明他的悔改不仅仅是观念的变化。他自己接受基督为他的救赎主,与祂进行密切的属灵交往,达到了意念相同的地步。(加2:20)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之间也常会思想行动象一个人一样。与基督之间的友谊层次更高,不是用人力,而是用上帝的能力联系起来的。
“归入祂的死”:下面几节,特别是第10节和第11节阐明了这句话的意思。保罗说,基督既已向罪死了,基督徒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信徒既藉着洗礼表明自己与基督一道向罪死了,就不应继续生活在令基督受死的罪恶之中。
为了让基督的牺牲在罪人身上成就救恩,每一个信徒都必须理解和体验基督为他而死、埋葬和复活的意义。为了公开承认这种经验,信徒应遵照基督的命令参加浸礼。(太28:19)
4 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象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洗礼”:来自动词“浸入”之意。(见太3:6注)
“归入死”:既可理解为“受洗归入死”,也可以理解为“埋葬归入死”,两者意义区别不大。保罗的看法是,浸礼表明信徒向罪死,就象基督受死埋葬在坟墓里一样。既是这样,它就标志着旧生活的结束和新生活的开始。如果以后再继续犯罪过旧生活,那就违背了浸礼的意义和目的。正如浸礼时全身入水中然后整个地从水中出来,照样浸礼象征着与基督一同向罪死去,接着就与祂一同复活过新的生活。
“一同埋葬”:保罗把洗礼比作埋葬,证明早期基督徒施浸是全身浸入水中的。如果保罗指的是近世纪流行起来的另一种浸礼方式,他在本节中所用的象征手法就难以解释乃至于毫无意义的了。
“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既在生活习惯上,生活原则上。信徒蒙圣灵重生以后,就被一种新的能力所激励。(见罗8:9-11)“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就是“随从圣灵”(罗8:4)。所以,基督徒每日的行为要表现出圣灵的同在和效果。(见西3:1-3;证六98,99页)
“荣耀”:上帝的荣耀代表祂的完美(见罗3:23注)。这种荣耀特别表现在基督复活所显示的大能上(见罗1:4;林前6:14;林后13:4;弗1:19-20)。耶稣曾就拉撒路的复活宣布:“我不是对你们说过,你若信,就必看见上帝的荣耀吗?”(约11:40)
“从死里复活”:应该认识到浸礼不仅象征着死和埋葬,也象征着复活。这个礼节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我们向罪死,二是我们在基督里过新的生活。基督受死以后接着就是复活。照样,恩典的工作也不是到信徒向罪而死结束的。相反,向罪死以后便是更高尚,更圣洁和更光明的生活。因信称义以后将是基督徒完全的成圣。
5 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
“与祂联合”:就是基督与那些与祂密切交往的人之间生命上的联合。请对照基督所说葡萄树和枝子的比喻(约15:1-8)。信徒若不肯与基督建立生命上的联系。就不可能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不管他主观上多么希望这样做。
“也要”:有人认为这一句是指将来的复活,但这与上下文不符。保罗所强调的是,信徒既然象基督那样向罪死了,也当象祂那样复活,过公义的新生活。他要通过这两种经验表明自己与救主在生命上的联合。
当然,属灵上的重生和生活在圣灵里会导致最后的复活和永生。实际上,某种意义上来说,永生已经在那些过新生活的人身上开始了。(见约8:51注)
6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知道”:请对照本章第3节“岂不知”。保罗在这里进一步解释,只有明白了基督受死和复活的意义、目的之后,才会有生命上的联合。
“我们的旧人”:即我们原来犯罪败坏的旧人。保罗在别处也用该词指这样的意思。(见弗4:22-23;西3:9)
“钉十字架”:这是指信徒最初接受基督,放弃过去的罪,向罪死的经历。保罗把自已的过去与现在进行比较,觉得自己象换了一个人,就象死过一样。他的旧人死了。现在他是基督里的新人,基督住在他的心中。(见林后5:17;加2:20)
本节强调,悔改和重生不仅仅是信念和生活习惯的改变,而是里面的彻底变化。这一点只有靠着令人更新的圣灵才能成就。拯救人类的计划不仅要使人因接受基督牺牲的功劳摆脱定罪的命运,而且造就一个脱离罪恶的新人。
这里所解释的浸礼的深刻意义,证明婴儿受洗不符合上帝设立这一礼节的旨意。信徒只有理解这个礼节的意义,才能得到这个礼节的福气。他要默想和思考这个礼节的步骤。“我现在与基督一同受死。当我浸入水中时,我就与基督一同埋葬。当我从水中上来时,我就复活过在基督里的新生活。”这不是空洞外表的仪式,而是带有一种确证和改变人的性质。信徒要永远记住它,作为一个标志,表明有罪的旧生活的结束,以及与基督联合之公义新生活的开始。
“罪身”:即属于罪,受罪的权势所辖制,作为罪的座位的身体,其肢体乃是不义的器具(13节)。别处类似的说法有“取死的身体”(罗7:24),和“肉体”(西2:11),即“容易迎合自己的肉体冲动的身体”。所以“罪身”相当于“我们的旧人”。它代表充当罪恶的座位,器具和奴仆的身体,必须将它钉死和“灭绝”,使罪不能再用它为奴仆。
“灭绝”,在罗3:3中译为“废掉”,3:31中译为“废了”。4:14中译为“废弃”。“灭绝”暗示使罪身失去活动能力。当然,这不是指除掉人的身体,而是使与罪有关的身体完全失去活动的能力,就象是死了一样。
“作罪的奴仆”,即被罪奴役。在罪中活着就是受罪的权势辖制。耶稣教导说:“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8:34),而真理则使人离罪得自由(约8:32)。罪藉着肉体的冲动实施统治。把人控制在它之下。所以信徒的旧人必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加2:20),才能摆脱的辖制。
7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7.“已死的人”。第6节把罪人比作奴仆。只有与基督同死,才能摆脱罪的辖制。保罗用一个明显的事实说明这一点:奴隶死了以后,就不再受制于他的主人,同样,基督徒向罪死以后,就不再受罪所控制(参彼前4:1)。
“脱离了罪”即离罪称义
8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
“就信”,如亚伯拉罕相信上帝所应许的“必能作成”(罗4:21,参帖前5:24;帖后3:3;提后2:11)
“必与祂同活”,这句主要不是指将来荣耀的生命,虽然其中含有这样的意思(见罗6:5注)。保罗所强调的是,摆脱了罪的奴役以后,就会有自由的新生活(罗6:8-11),不再受罪的统治,而是献身为新的主人服务(罗6:12-14)。保罗特别指的是基督徒在世上所有“新生的样式”——基督活在信徒里,(加2:20),信徒活在基督里(西3:3)。
9 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知道“,我们相信必与基督同活,是因为我们知道祂永远活着(来7:25)。
“就不再死”,对照启1:18
“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使基督受死的乃是罪,是我们的罪,而不是祂自己的罪。祂为我们的缘故自愿舍命(见约10:17,18)。祂的屈辱既然已经结束,就永远战胜了死亡。
10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上帝活着。
“祂死是向罪死了”,请对照加2:20“我如今……活着”。“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祂所承担的,不是祂自己的罪,而是我们的罪(见彼前2:22,24)。但当基督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就满足了承担我们罪孽的要求。祂自愿牺牲的目的已经永远达到了(见罗3:25,26)
“只有一次”,即永远。不需要再牺牲了。
“祂活着”。向我们作见证的,是一位见过主的人。当令人眩目的光照在大马色的路上时,保罗认识到有神在面前,就问“主阿,祢是谁?”然后他发现自己所迫害的正是这位活着之耶稣的门徒(徒9:3-9)。
“是向上帝活着”:基督在世时,当然也是“向上帝活着”。但保罗似乎把基督在地上与罪恶作斗争,以至于受死的生活,同祂现在被高举在天父右边的荣耀生活加以区别(约17:5;徒7:55)。耶稣为我们的缘故“成为罪”(林后5:21),祂感到天父的忿怒降在祂这个人类的“替代者”身上(《历代愿望》753页)。但祂现在已经战胜罪恶和死亡,重享与天父的不间断交往,“向上帝活着”。
11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也当看自己,”为了解释基督徒的经验,保罗把一个信徒说成是好象有两个自我。旧我已经死了,因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6:6)。经圣灵重生的新我活着(6:4)。所以保罗可以说一个人在向罪死的同时向上帝活着。此外,保罗似乎把人的意识同两个自我分开来,好让信徒有意识地决定使旧我死,新我活着。
“是死的”,这里暗示一种持续的死亡状态。基督既已一次性地向罪死了(见6:10注)。信徒一旦与基督联合,就必看自己永远向罪的权势而死亡。
“在耶稣基督里”,信徒能够象基督那样向罪死,向上帝活着,不仅是“藉着”,而且是因“在”耶稣基督里。信徒只有“藉着”而且“在耶稣基督里”才能获得这种经验。
“向上帝……看自己是活的”。信徒的新生命完全属于上帝,应当完全奉献为祂服务。基督怎样“向上帝活着”(10节),照样,基督徒也要“向上帝”活着,这种生活在地上是以圣洁开始,到了天上要在荣耀,尊贵和不朽之中继续下去。
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作王”,或“继续作王”。保罗用了“作王”一词,不仅是在“存在”与“作王”之间进行对照,而是在“作王”和“完全抛弃”之间进行对此。信徒与基督同死是为了不再让罪恶支配他们。
“顺从身子的私欲”,虽说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了(6节),但我们的肉身还活着,仍有属世的欲望。罪的势力还在。只在我们许可,罪仍能对我们实施统治。蒙圣灵重生并不根除地上肉身的欲望,但重生使我们与一种更高的能力接触,好让我们始终成功地抵制罪恶作王的企图。但今后我们要与罪恶联合,还是与基督联合,决定权还在于我们自己。
所以我们必须天天重新悔改(见证--699;证七44)。我们昨天的经验并不够今天使用。虽然我们昨天可能向罪死了,今天我们的“旧人”乃有可能露出他丑陋的脑袋来。只有不断地让我们的旧人完全向罪而死,正如浸礼所象征的,我们才能天天向上帝而活。要获得这种经验,就必须与耶稣联合,信靠这位真实不变的主,以致象祂那样憎恨罪恶,喜爱公义。请对照《天路》331页。关于保罗每日献身的经验,见林前15:31;《服务真诠》452,453页;参林前9:27。
13 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象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上帝,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上帝。
“肢体”,即人体的器官和官能(见罗7:5,23;林前6:15;12:12,18,20)
“献给”:本节也现两个“献给”,原文的意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持续性行为,后者是指一次性行为(见罗12:1)。
“器具”:该词在约18:13;罗13:12;林后6:7;10:4中译为“兵器”。在新约圣经中该词似乎主要是指武器。有些解经家认为本节讲的是罪和义在交战,双方都在征募战士。由于罪恶要作主,它就召集肉身私欲的军队,运用人体的器官和官能作为武器,让好私欲重建不义的暴政。但也有一些解经家认为保罗只是说不要让我们的肢体屈从罪恶的欲望,做任何不义的事。请对照证二454页。
“象从死里复活的人”:即象在基督里复活过新生活的人(11节)。
“义的器具”,基督徒把自己的身体献给上帝,就是要靠着圣灵所赐的能力,努力使自己的人体器官和思想品质达到尽可能的完美,以便认识、敬爱和事奉他的救赎主,蒙祂悦纳(见《天路》330页)
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罪恶虽然要进行诱惑和骚扰,但无法主宰真正的基督徒。所以信徒应当勇敢地献身事奉上帝,因为主已答应他们胜过罪恶。
“不在律法之下”:保罗在这里主要不是指律法的条文,而是律法的原则。原文的“律法”和“恩典”都没有加定冠词。他的论点是:基督徒得救不是靠在律法之下,而是靠在恩典之下。律法不能救罪人,也不能结束罪和它的统治。律法能暴露罪恶(罗3:20)。由于人的罪,律法好象叫过犯显多了(罗5:20)。律法不能铙恕罪,也不能提供战胜罪恶的力量。在律法之下寻求得救的罪人只能得到定罪和更深地受制于罪恶。无论何处,若坚持靠自己的行为得救,就无法有效地抵御罪恶(《历代愿望》35,36页)。
但是基督徒不是靠律法寻求救恩,以为能藉着自己顺从的行为得救。他承认自己违犯了上帝的律法,靠着自己的力量他完全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救。他只能在律法之下被定罪。于是他藉着信靠基督将自己降服于上帝的恩典和怜悯。靠着上帝的恩典(见24节注),他过去的罪被赦免了,他获得了上帝的能力过新的生活。当一个人“在律法之下”时,尽管他做出最大的努力,罪恶仍继续统治着他,因为律法不能使他摆脱罪的权势。但是在恩典之下与罪恶作斗争,就不再是一个没有希望的,而必将取得胜利。
亚当的每一个子孙,都可以得到在恩典之下所提供的恩赐,战胜罪恶,有能力获得每一样美德(约3:16)。但是许多人盲目而固执地坚持要在律法之下,甚至有许多自称真心希望得救的人,还是喜欢留在律法之下,好象他们能靠自己顺从律法而蒙上帝悦纳,赚得救恩似的。犹太人就是这个样子,今天有许多自称为基督徒的人也是这个样子。他们满足于自己的义,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软弱无能,完全投靠上帝的怜悯和改变人心的恩典。
保罗是在说,只要一个人在律法之下,他就仍然处在罪的统治之下,因为律法不能救人摆脱罪的判决和权势。但是那些在恩典之下的人,不仅不再被定罪(罗8:1),而且有了得胜的力量(罗6:4)。所以罪恶不再能辖制他们。
15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
“就可以犯罪吗?”见罗6:1注。该词原文指偶然犯罪的行为,而6:1指继续生活在罪中。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难道就可以偶然放纵一下罪恶吗?保罗的回答是,任何放纵罪恶的行为都是重新去受恩典所解脱的罪恶辖制。
那种认为信徒在恩典之下可以自由干犯上帝道德的律法而不受惩罚的看法,是完全误解了上帝救恩计划的全部目的。是人类先干犯了上帝的律法,才使上帝凭着爱心向世人提供恩典。人靠着上帝的恩典得胜了罪的统治。我们怎么可以认为自己能故意回到过去的奴役之中去呢?不顺从上帝的律法就是重新做罪的奴仆,因为违背上帝的律法就是罪(约壹3:4)。凡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8:34)。接受了上帝的赦免和改变人心的恩典以后若继续放纵罪恶,就是否定了这个恩典的目的。凡不肯让上帝的恩典帮助他们越来越完全地顺从上帝的律法,就是拒绝了恩典本身,从而放弃了自由和得救。
“断乎不可”:见罗3:4注。
16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岂不晓得”:保罗用读者所熟悉的奴隶制的习惯来解答15节中所提出来的问题。
“奴仆”,在希腊和罗马人中间,奴仆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待他。在残忍的主人手下,奴仆的命运是十分悲惨遭的,他的待遇有时比牲畜更差。每一个不幸的罪人也是这样。他是撒但的奴仆,他自己犯罪的欲望成了他无情的主人(12节)。
保罗也用“奴仆”一词指基督的仆人(见1:1注)。他以此说明他们是属于主的。但由于基督无限的良善和恩慈,为祂服务实际上是完全自由的,因为祂所要求的顺从都是为了祂仆人永远的利益。
“就作谁的奴仆”:我们的行为表明我们是事奉哪一个主人。人不可能同时事奉两个主(太6:24;路16:13;参约8:34)。
“以至于死”:即导致死亡
“顺命”:根据上下文是指顺从上帝。这是出于信心的顺从(见1:5注;参16:26)。
“成义”:这里可能指公义的品格。顺从的行为会导致顺从的习惯,顺从的习惯构成公义的品格。
17 感谢上帝!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感谢上帝,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对照7:25。保罗感谢上帝,因为罗马的基督徒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在却顺服了。罪人得救而顺从,这是一件很值得高兴和感恩的事(见路15:7,23,24)。如果我们象上天那样高度重视人类灵魂的价值,当迷失的人找回来归向基督时,我们中间就会有更大的喜乐。
“从心里顺服”:这种顺服来自对基督的信心。这是一种爱和信任的反映。这种恩典之下的顺服不同于律法主义的顺服。它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而真心的。 “道理的模范”:即“教训的方式”见罗5:14注。在本文中最恰当的意思是“模式”或“模范”(参腓3:17;帖前1:7;帖后3:9;提前4:13;多2:7),保罗所说的是教导信徒的、有关基督徒信心和责任的标准或模式。
“所传给你们的”,一般是指传给信徒的一种道理(见彼后2:21;犹3)。但保罗可能继续描述罪人转而服从新的主人。信徒原来是罪的奴仆,现在则从心里顺服传给他们的教训的标准。
18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从罪里得了释放”:即脱离罪的统治。
“作了义的奴仆”,悔改就是更换了主人。信徒脱离罪恶暴君的奴役后成为义的奴仆。作义的奴仆实际上拥有真正的自由。事奉罪恶和撒但的人是他们自己冲动和欲望的奴隶,而他们的冲动和欲望则是受那恶者所控制的。上帝召人事奉义,就是向他们提供自由。“顺从上帝,就摆脱了罪的束缚,以及人类情欲和冲动。”(《服务真诠》131页)
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肉体的软弱”:指人类在灵、智、体方面本性上的软弱。保罗似乎是在说,他用日常生活举例说明,是因为考虑到信徒缺乏属灵的辨别力(参来5:11-14)。他本来希望用更加抽象和属灵的方式讲述基督徒与基督的关系。但就象一个循循善诱的教师,他采用的说明最适合于他学生的背景和能力。
“照人的常活”:对照罗3:5;加3:15。他显然感到奴役和束缚的说法不适于解释基督徒与主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暗示一种被迫的,机械式的服务。
“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即不洁的奴仆。随着犯罪而来的表面上自由快乐。实质上去是牢牢的捆绑。“不法”是约翰给罪所下的定义(见约壹3:4注)。“不洁”和“不法”很恰当地描写了异教的特征(见罗1:24-32;彼前4:3,4)。
“以至于不法”。把肢体献给“不法”和“不法”导致“不法”的习惯行为。放纵罪恶的处罚就是被交给罪恶(见罗1:24,26,28)。请对照义的结果就是圣洁 。
“献给义作奴仆”:见罗6:18注。保罗奉劝信徒完全献身过公义的生活,就象过去一心一意过犯罪的生活一样。
“以至于成圣”(林前1:30;帖前4:3,4;帖后2:13;彼前1:2)。该词原文(HAGIASMOS)既可指获得圣洁的过程,也可指成圣的结果和状态。罗1:4;林后7:1;帖前3:13用了另一个词HAGIOSUNE来指成圣的结果和状态。该两词的希腊词根都是HAGIOS,意为“圣洁”。本节可能指持续进行的成圣工作。
成圣是不断献身的过程。(见弗4:12-15;彼后1:5-10)。它是灵,智,体方面一天一天均衡的发展,直到上帝的形象恢复在我们身上。我们本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的。(见《教育论》15,10页;《善恶之争》470页;《论饮食》57页)。上帝救恩计划的目的不仅是赦免我们的罪,使我们称义,而且要使我们得到恢复和成圣。上帝的旨意要让新世界住着经过变化的圣徒。使徒保罗劝勉信徒献上自己——包括灵、智、体——就是为了得到这种改变。
20 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
“罪之奴仆”:见罗6:6注;参罗6:17-17注。
“不被义拘束”:不是说公义对他们没有要求,而是他们象洪水以前以人类一样,专注于犯罪(创6:5)
21 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当日有”,希腊文用的是进行时。“当日”指事奉罪恶的时候。
“果子”:见罗1:13注。没有什么果子,至少没有好的果子。
“死”:见罗6:23注
22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上帝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从罪里得了释放”,即脱离罪的束缚(见罗6:18注)
“作了上帝的奴仆”。罗6:18也用了该词(见该处注释)。保罗不以自称为基督的仆人为羞(见罗1:1注)。我们事奉上帝,不是出于被迫,而是因为爱祂(约14:13)。上帝并不待我们如奴仆,而是象儿子。(加4:7)
“成圣”,见罗6:14注。上帝的“奴仆”会不断结出优质的果子,即圣灵的果子(加5:22)。这种事奉意味着德、智、体的全面发展(罗12:1,2)。结果就是永生(见罗2:7;5:21)。
永生:见罗6:23注;参太25:46
23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23“工价”:原文OPSONIA 不同于新约中路10:7;约4:36;约4:36;罗4:4等中所用表示“工作”的MISTHOS。OPSONIA 来自一个意为“烤好的食物”特别是鱼和肉的词,加上另一个表示“购买”的词构成。所以它的意思是“食品”,“津贴”“供养”等,如给士兵的供养(见路3:14;林前9:7,林后11:8)。后来它一般用来指工资。保罗在这里似乎是继续服兵役的讲法。(见罗6:13注)。
“死”:罪给它的奴仆不折不扣地付出工钱。“犯罪的,他必死忘”(结18:4)。这里既然把死和永生进行对比,保罗特别指的是永远的死亡,即“第二次的死”(启20:6,14,15;参《善恶之争》544页;《早期著作》51页)。在最后的毁灭中,罪人将得到应有的报应。他们拒绝了上帝提供的恩典和永生。接受了他们主动选择的后果(见罗2:6注;见《历代愿望》763,764页。
“恩赐”:“恩赐”与“工价”形成鲜明的对比。基督徒所得到的东西是上帝白白的恩赐。即使是称义和重生的信徒,对上帝的服务和顺从,也不是出于他们自己的功劳,而是圣灵的果子。上帝差圣灵住在他们心中。我们没有一个人能赚得救恩,配得救赎。我们是因信靠恩得救。“乃是上帝所赐的”(弗2:8),见太20:15注。
“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见罗6:11注;参提后1:1)。基督是“复活”和“生命”(约11:25)。祂是生命的源头,赐永生给一切信祂的人(约6:40)。上帝永生的恩赐不仅是藉着基督,而且是在基督里赐予的生命的源头。祂是“我们的生命”(亚3:4;参《历代愿望》786,787页),我们只有与祂联合,才能得到永生。
“永生”,亚当和夏娃因犯罪而失去的永生之福(见罗5:12注),将会在一切愿意领受并准备好献身为上帝服务的人身上得到恢复(罗2:7;6:22;参启21:4;22:2,3)。
罗马书7章
提要:1-3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4-6我们在律法上死了。7-11律法不是罪。12-15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6-25我承认律法是善的。我伤心,因为自己守不住。
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明白律法”,这里“律法”不加定冠词,说明保罗是指律法的一般原则。他只是指出在人死了以后,律法不能再追究或处罚他了。但根据本章上下文,保罗在下面显然主要是指旧约的律法(见较7:7)
“岂不晓得”(见罗6:3注)。保罗实际上是在说,你们要么承认我所说的是真理,即你们向罪死(罗6:11)就是不再处在律法之下(罗6:14),要么不知道律法的性质;我却以为你们是非常熟悉律法的。于是他用另一个例子说明从律法之下转到恩典之下,以及这种转变有什么结果。第七章依据的是他前面的话“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为了解释这一点,他曾提到洗礼以及奴仆与主人的关系。现在他借助于婚姻法来说明。
“管”,保罗前面采用拟人手法,说“死”和“罪”作王统治罪人(罗5:14,17;6:12)。保罗认为,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的统治之下(见罗6:14注)。因为律法只是显示了公义的标准,不能除去罪恶或罪的统治。律法要求顺从其条例,但没有向罪人提供顺从的力量。而恩典则成就了律法所无法成就的事情。它不仅除去罪恶,而且提拱战胜罪恶的能力。所以保罗认为在律法之下就是在罪恶之下。向律法死,就等于向罪死。本章的目的是强调:由于罪和有罪肉体的软弱(罗8:3),律法完全不能给罪人带来拯救。
“人”,泛指人类(见太8:20;可2:27等),既可指男人,也可指女人(见太15:11;约3:4;16:21等)。而单指男人的则是另一个词ANER(可10:2;路1:27等)。
“是在活着的时候”,保罗指出律法的一条原则:即律法只能在人活着的时候对人有约束力。
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有了丈夫”原文意为“在一个丈夫之下”。该词在新约中仅此出现一次。在旧约译本中还出现在民5:20,29;箴6:24,29中。可译为“已婚的女人”。
“丈夫还活着”意为“对于活着的丈夫。”对照林前7:39。
“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脱离”,丈夫死了以后,女人作妻子的身份也就取消了。“丈夫的律法”即有关婚姻的法律。请对照麻疯的例(利14:2)。丈夫死了以后,妻子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这律法从法律上把她和他联系在一起。只要他活着,她就不可以嫁给别人。
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便叫淫妇”,根据旧约的律法,她要受最严厉的处罚。(见利2:10)。
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
“这样说来”:保罗现在用婚姻的法律来说明基督徒的经验。他的主要观点是死亡解除了法律的义务。所以,正如死亡使妻子摆脱了婚姻律法的约束,使她可以再嫁,照样,基督徒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就摆脱罪和律法的统治。使他可以与复活的救主进行属灵上联合。
“藉着基督的身体”,即藉着基督的牺牲(见弗2:15;西1:22;彼后2:24)。信徒藉着洗礼归入死,就与基督一同向罪和律法死,就如第六章所阐明的。这样他就可以看自己的旧人向着过去囚禁他的事物是死的。接受基督的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把自己的旧人钉死了。
“在律法上”:旧人死了就会摆脱自我施加的企图靠行律法得救的束缚(见罗6:14注)。
“也是死了”:指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6:6)。在比喻中丈夫的死使妻子摆脱律法。在实际应用中。有罪旧人的死使信徒摆脱律法的定罪和统治,可以与基督结合。如同在罗马书第六章一样,保罗视基督徒拥有双重的生命。被定罪的旧生命与基督同死,蒙悦纳的圣洁新生命与基督一同复活(见罗7:11注)。
“归于别人”,即嫁给别人。保罗常用结婚来比喻信徒与基督的结合(见林后11:2,弗5:25,28,29;参耶3:14)。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即基督。
“结果子”:本章的比喻与第六章是相应的。“旧人”就是第一个丈夫。旧人钉十字架(罗6:6)就是丈夫死了。新生命的复活(罗6:5,11)就是再婚。两者最后的成果都是结果子归给上帝,就是改变了的生命的果子(罗6:22)。
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我们属于肉体的时候”,就是在罪身中与旧人联合,顺从低级本能的冲动。这里指的未经悔改的人生,其主要目的就是满足私欲和情感,与“属灵”的生活形成对照(罗8:9)
“因律法而生的”,下面几节中保罗解释了这句话的意思。他并不是认为律法是这些恶欲的来源,而是认为由于人有犯罪叛逆的本性,律法揭露了这些欲望,定其为有罪(8:7)。这样,律法为罪人行救作了准备性的工作。如果为这一项必要的工作而责怪律法,那就大错特错了。
保罗并没有贬低道德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相反,他的福音实际上是高举律法的。他所十分重视的是让人们明白律法与福音的正确关系。他的伟大信息是:罪人不应依靠律法——即便是上帝的律法——来为自己成就只有藉耶稣基督,靠上帝称义成圣的恩典才能成就的工作。理解这一救恩的基本真理,并不妨碍对上帝律法的尊重,相反,有信心的人会更加尊重上帝的律法(见罗3:31注)。
“恶欲”;即罪的欲望,冲动、情感。
“在我们的肢体中”,即在我们身体的器官和官能中(见罗6:13注)。
“发动”,即“活动”,在重生的基督徒身上,它们就失去了活动力(见罗6:6)
“结成死亡的果子”,请对照雅1:15。
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死了”,保罗在这里只是重述了我们脱离律法的方法,就是让有罪的旧人死去(罗7:4)象丈夫的死使妻子得了自由一样(罗7:2),当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时(罗6:6),我们自己,就象比喻中的妻子一样,向律法死了(罗7:4)。原来我们不幸与有旧的罪性结合而受律法的辖制(见罗6:14)。
“脱离”:该词在7:2中表示妻子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脱离了律法”就是“不在律法之下”,其意思见罗6:14注释。
“叫我们服事”:这句可理解为表示目的(参罗7:4)或结果(参罗6:22)。
“要按心灵的新样”:那些已经向罪死,复活过新生活的人(罗6:2,4)。现在要进行新的和属灵的事奉。他们顺服上帝的律法,不再以机械刻版和律法主义的态度,好像只要遵守外表的行为准则,就有了公义,而不管内心的状况如何。信徒藉着与复活的救主联合,已经学会了一种新的事奉方法,进行真诚的,出自内心的属灵上的顺服。只有那些经圣灵重生,并生活在圣灵感化之下的人,才能有这样的事奉和敬拜。保罗在罗8章中进一步解释这一点。
“不按着仪文的旧样”:仪文的旧样:指那些想靠行律法得救的人律法主义的顺服态度。就象法利赛人的事奉。他们小心翼翼地“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见太23:23注)。这些更重的事,就是心灵方面的事。“接仪文的旧样事奉”只能导致犯罪和死亡(罪7:5)。但福音带来了上帝的礼物,使人能进行发自内心的属灵事奉。被圣灵重生就是造清洁的心,使里面重新有正直的灵(见诗51:10),从此以后,信徒事奉承上帝,不再出于受律法束缚和恐惧的感觉,而是以一种自由和爱的新精神(见约4:23,6:63,林后3:6)。
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这样,我们可以说什么呢?”这是一句有特色的话(见罗4:1注)。保罗准备应付另一种可能的误解,是关于他所说律法与罪之关系的话。
“律法是罪吗?”保罗在本章第五节说过,罪利用了律法使罪人灭亡。但这并不意味着律法是罪,令人比以前更坏。保罗解释说,罪不在律法,而在于人。虽然律法使“罪趁着机会”发动(8节),但律法本身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断乎不是!”见罗3:4注释。
“只是”:律法不是罪,而是要揭露罪。没有律法,我们就不知道何为罪。
“我就不知道何为罪”:既然罪就是“违背律法”(约壹3:4),律法对人所起的作用自然就是暴露罪的本来面目。而因着这种暴露就把律法当成敌人,这种态度是不合理的。人不会因为在镜子里看见自己不雅而以镜子为敌。病人也不会因为医生告诉他病情而以医生为敌。造成疾病的不是医生。造成不雅的也不是镜子。同样,上帝用祂神圣律法的镜子暴露我们的病态和丑态,派大医师基督来诊治我们的罪病,但他不是造成以上状态的原因。
“律法说,不可贪心”,保罗选用第十条诫命(出20:17)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它不仅是其他律法的典型代表,而且包括了一切罪恶的原则(见《先祖与先知》309页)。他在此引用这条诫命有比字面更深的意思。他认为这条律法不仅禁止贪恋所列举的东西,而且禁止贪恋所有上帝所禁止的事物。换一句话说,律法禁止自私和罪恶的企图。这就是保罗所说的:“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他发现真正顺从上帝的诫命不只是在外表上遵守律法的字句,而是要出于内心(14节,参罗2:29)。相反,罪也不仅是在外表上干犯律法的字句,而是根深蒂固的心态,性情,习惯和品格,罪的行为是由此而发的(见太5:28;约壹3:15)。然而这种深刻的认识在保罗原来悔改的心中所产生的最初效应是触发了他败坏的本性,进行罪恶的抗拒。(罗7:8)
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罪”,保罗用拟人手法把罪表现为与上帝律法对抗的原则和势力(见罗5:12注)。新约圣经把罪说成是千方百计要消灭我们的敌人。它绕累我们(来12:1),奴役我们(罗6:12)诱惑我们。造成我们灭亡(雅1:14,15)。换一句话说,罪达到了人类仇敌撒但引诱我们犯法的目的,使人类因而被判死刑(见罗7:11注)。
“诫命”,这里指第十条诫命,而“律法”则指整个十诫。
“贪心”,保罗说,“不可贪心”的命令使他更贪心了,这是未悔改的心对于上帝旨意的自然反应。实际上有些东西越禁止,人就越想,越会在叛逆的心中引起罪的念头。(箴9:17)
一个罪人本来可能心安理得,平心静气,与自己和世界和平相处,但他认识了上帝的律法以后,就往往变得不安和生气。他抗拒律法的权威。但他的良心告诉他律法是对的。他想摆脱律法,但又慑于律法的威权。为了表现自己的独立和犯罪的决心,他索性投身孽海,变成更加顽梗罪恶的人。在与上帝的斗争中,他决不愿伏输,所以人在意识到犯罪以后往往会变本力厉,更加无法无天。在这种情况下,又有时会更加凶暴,恶毒地反对上帝。
请看保罗以前抗拒上帝所显之旨意的经历吧。司提反殉道以后,他内心深处已意识到司提反是对的。他十分气恼自己有这样的认识,为了泯灭觉醒的天良,他就以疯狂的热情投身于迫害,恐吓,杀害基督徒的运动。他昧着良心,“用脚踢刺”(徒26:14)。他的傲慢与偏见使他叛逆上帝,直至成为撒但手中的工具(见《使徒行述》101,102页)。所以上帝旨意的启示反而触发保罗的罪性去犯更大的罪,直到最后他被带到了一个地方,承认自己有罪,并需要一位救主(徒9:6;见《使徒行述》119页)
保罗的经验清楚地说明了律法并不能根除人背逆的罪性,而只能起相反的作用。只有当保罗面对面来到基督面前,才得以摆脱罪的势力和宣判。
“罪是死的”。这里不是说罪不存在了,而是处于不活动,无生命状态。参见“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雅2:26)。自从亚当犯罪以后,罪恶就掌了权(罗5:12,21),但是只有当律法彰显其禁令时,才能完全揭露罪的危害的权势。于是罪表现出叛逆上帝旨意的面目。未悔改的人性受到触动,去进行罪恶的活动和抵抗。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保罗提到了自己过去的经验,以此来表现一切没有悔改,依赖自己之义的人的情况。
保罗的早期生活已经讨论了很多。根据上下文,这里显然是指他还没有认识到上帝律法的真正性质,属灵意义和范围的时候。他自以为义,表面上顺从律法,但这是从律法而来的义。正如那个富裕的年青官员,在诫命前自夸说“这一切我都遵守了,还缺什么呢?”(太19:20)同样,保罗说自己“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3:6,参徒26:5)。请参照法利赛人自吹自擂,自以为义的祷告(路18:11,12)。但当保罗认识到律法的属灵性质和罪的丑陋本性时,他就认识到自己是罪人,不再自以为义了(见《喜乐的泉源》29,30页)
“诫命来到”,就是当他从内心认识到“不可贪心”这条诫命的属灵意义的时候。保罗从这条禁止一切罪恶念头的诫命中看到了整部律法的精神。当他认识到律法是上帝的话,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时,自以为义之情一下子就消失了。
“罪又活了”,保罗把罪比拟为一个讨厌的生物。他并不是说诫命来到以前罪没有活动,而是说他没有认识到罪的真面目及其致命后果(13节)。实际上,罪恶原先在他生活中没有得到抑制(5节)。“诫命”的来到对罪恶的存在,及其对他生活的控制权发出挑战。于是罪要起来维护自己受到挑战的权威。它表现了自己穷凶极恶的真面目——来源于欺骗者,仇敌和凶手。
保罗没有说自己是什么时候,又是怎样开始认识到律法定罪之能力的。但是,凭着我们对他早年的了解,我们可以知悉他在悔改以前对律法的认识。作为一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利赛人,他皈依自己信仰中最严格的教派,竭尽全力凭着外表的遵守满足圣洁而鉴察人心之律法的要求。但是,司提反在殉难时所表现的真诚和宽恕之爱深深打动保罗的心灵和良知,使他意识到顺从律法不应只限于字句(见8节注释)。
“我又死了”。保罗认识到律法的属灵性质以后,这种新的认识使他感到自己犯了罪,怀有一切罪恶的念头。(8节)。他深深体会自己是罪人,根本没有活命的指望。(见罗6:21,23)。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那本来叫人活命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上帝向以色列人颁布律法,本带有生的应许(利18:5;申5:33;结18:9,21;20:11,13,21;参太19:17)。这是很合理的。上帝为我们灵,智,体的福利所颁发的律法,都是与我们有益的。我们现在和今后的生命和幸福,都有赖于完全遵行上帝不变的律法。但保罗所遵守且赖以得救的律法,他最后发现居然定了他的死罪。
所以保罗在这一节告诉我们,罪人不可能靠律法得救。保罗已清楚地解释,并用自己的经验说明,自以为义地依靠律法,是对律法本身的严重误解,只能导致本节所说的死亡。上帝的律法所树立崇高的属灵标准是罪人无法靠自己的努力达到。他只能心怀亏咎站在律法面前。但是人若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和需要,转向救主,他就有福了。因为唯有从救主身上才能得到公义和拯救。(加3:24)
许多犹太人所犯的大错就是他误解了律法在罪恶世界中的作用。他们骄傲自满,自以为义,不愿意承认自己违犯了律法,以及无力遵守律法的条款。结果,他们认识不到需要救主。他们殷勤查考圣经,以为在律法中能得到生命,不被定罪。他们不愿意到基督那里获得公义和生命。(见约5:39,40)见结16:60注。
保罗藉着律法知道了罪(7-9节,参3:20),“罪的工价乃是死”(6:23)
11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因为罪”:本文强调是罪而非诫命引诱我,杀了我。这里又一次把罪拟人化了。它行使着撒但诱惑和毁灭的权势。
“藉着诫命”:律法为抵触罪恶而树立的屏障反而成为诱发犯罪的机会。
“引诱我”,即“令人迷路”。该词原文在新约中只有保罗使用(见罗16:18;林前3:18;林后11:3;帖后2:3)。在伊甸园中,罪曾经利用了上帝的命令:“你们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创3:3),来诱发恶的意愿。夏娃站在禁树面前,疑心上帝为什么不让他们吃上帝的果子。(见《先祖与先知》54页)。这就给撒但可乘之机。他利用上帝的禁令欺哄夏娃犯罪。罪的引诱在于把得之有罪的东西说成是好东西。但这东西一旦得到了,便证明是恶的东西。(雅1:14,15;参来3:13,17)。撒担怂恿说,一旦享用了禁果,夏娃就会进入更高的生存境界,获得更多的知识(见《先祖与先知》54页)。他以这种欺骗的方式把诫命作为犯罪的动因。他一旦达到了其邪恶的目的,就用同一种诫命指控人。因为他不但是人类的引诱者,也是人类的控告者(启12:10,参约1:9-11;2:4,5)。夏娃伤心地发现,她原先以为快乐的东西,只给她带来死刑的判决。罪人放纵不该有的欲望,其后果肯定是事与愿违(见箴7:21-23)
“并且杀了我”。参照第九节“我就死了”。诫命虽然本身是圣洁的,且为生命而设置的,却给罪所利用,导致死亡的后果。这一切都是欺骗所造成的。所求之物并非真好,但是试探所诱发的贪欲使之显得美好。所以上帝的恩典改变人心的大能,有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驱散这种致命的诱惑,使人看清事物的本质,获得生命并与上帝和好。
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这样看来”,以下是对7-11节内容的总结,并回答了第七节的问题:“律法是罪吗?”
“律法”,本节和7节一样,用“律法”指全部律法,用“诫命”指律法的特殊条款。
“是圣洁的”,律法决不是罪(7节),它是圣洁的。律法启示了其颁布者的品格,表达了祂的旨意。所以上帝的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诫命也是圣洁”:保罗先提出全部律法是圣洁的,然后又特别强调诫命的圣洁,公义和良善——“不可贪心”。强调这条诫命的原因可能是7-11节讲到它成了罪恶的知识和活动增多的特别机会。
第十条诫命是圣洁的,因为它表达了上帝圣洁的旨意,禁止一切不圣洁的欲望。它虽然揭露了罪恶,并被罪恶所利用使罪人犯更大的罪(7-9节)以致被定死罪,但这丝毫不影响其圣洁性。错不在圣洁的诫命,而在不圣洁的人类。他们因软弱和犯罪无法达到律法所要求圣洁崇高的标准。
“公义”:诫命的要求是公义的。它确立了公义品格的标准。尽管有撒但的指控,其要求的顺从是人类所能够给予的(太5:48注释;见《使徒行述》531页,《历代愿望》24,309页)。耶稣以自己顺从的生活维护了上帝律法要求的公义性,证明律法是能够遵守的,顺从能够造就优美的品格。凡象耶稣一样顺从的人都会说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反之,所有违犯诫命的都是在附和撒但的主张,说律法是不公正的,是无法顺从的(见罗3:26注释,《历代愿望》29页)
“良善的”,指道德方面(见16节注释)。诫命的设置是要给人带来今生和来生的生命和福气(见10节注释)。只要顺从,它就能给各处带来公义和幸福(见诗19:7-11)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保罗回答说,罪不在律法,而在人本身及其罪的倾向。
“断乎不是”!见3:4注释。死和罪都不是律法带来的。
“叫我死”,罪藉着那良善的造成罪恶和死亡,就是显出其真相。律法本是上帝品格和旨意的表达,作为圣洁的标准而判订的,罪却用其使恶增多,致人定罪(8-11节)。上帝之所以允许罪藉着律法叫人死,是因为罪既然滥用了那良善的,就得让它充分暴露其邪恶和欺骗性(见《先祖与先知》42.43页)。
“恶极了”。保罗已经解释了律法怎样用来暴露罪的邪恶本质。
罗马7:7-13批驳了把人间泛滥的罪和死归咎于上帝律法的所有指控(参5:14,17)。责任在罪恶本身。人所获的罪刑是与他犯罪的程度相当的。
这几节经文强调了保罗有关律法不能使人得救的信仰。律法的重要作用是暴露罪恶,使罪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但它无法消除背逆的精神,宽恕罪过。“律法向人类揭露罪恶,但不是提供救法”《善恶之争》467页
上述经文进一步阐明律法与福音的关系。诫命的作用始终是显示公义的标准,使人认识到自己的罪,并需要一位救主。若没有律法揭露罪恶,福音就失去作用。因为罪人若不认识自己的罪,就不会感到需要悔改并信靠基督。所以若说福音取消了律法,那不仅是误解了律法的地位和重要性,而且破坏了福音和救恩计划的宗旨和意义。
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保罗要通过仔细剖析罪在个人经验中的运作,证实自己对律法的维护和对罪恶本质的揭露。在《罗马书》中,7:14-25的意义是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对于良心道德上的挣扎如此深刻的描述究意是不是指保罗自己。如果是的话,那是在他悔改以前还是以后。保罗运用最清楚的话语表明他在讲述自己与罪恶所作的斗争(参7-11节,《喜乐的泉源》19页,《证言》卷三475页)。当然每一个感悟到上帝圣律法属灵要求的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体验这场斗争。
更重要的问题是,保罗所描述的是他什么阶段的经验。一些解经家认为保罗所描写的是他作为一个悔改了的基督徒当下的经验。他们强调原文动词用的是现在时态,且表达了对罪的憎恨和对善的真诚愿望(15,19,21节)。他们提出,一个未悔改的人是不会说:“我是喜欢上帝的律法”(22节)“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25节)的。还有些解经家认为这是指他悔改以前的斗争。他们指出:以下的话不可能指保罗重生以后的状况:“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4节),“住在我里头的罪”(17节),“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8节),“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4节)但他们指出,保罗所描述的,不是他“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的时候,而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的时候(9节),所描述的经历不是出于一般尚未悔改的人,而是当一个罪人感悟到自己背负罪担,努力挣扎,想要靠自己的力量,满足上帝要求的状况。他竭尽所能,却一败涂地,直至找到基督,体验到福音的大能。这种描述也反映了一个虽已悔改,但没有利用福音所提供的优惠,却要靠自己的力量去过圣洁生活的人,或一个从未完全降服于基督的自命为基督徒者的经验。
保罗这段话的主要目的似乎是阐明律法,福音,与那已有感悟,真心与罪恶抗争准备得救的人之间的关系。保罗的信息是:律法虽然诱发和强化了这场斗争,耶稣基督的福音却能带来拯救和胜利(25节及《罗马书》8章)。这场斗争的强度和开始的时间,在每一个因律法而感悟有罪的人身上并不是一样的。每一个基督徒也都能体验到在他悔改重生以后,这场剧烈的斗争继续存在。使徒保罗自己的生活,就是“不断地在自我作斗争……他个人的意愿每天都会与责任和上帝的旨意发生冲突”(《服务真诠》452,453页)。他以下的话表达了这场斗争的实况。“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绝了。”(林前9:27)。同样,对于每一个已经悔改,重生,称义的基督徒来说,成圣的过程需要与自作艰辛的斗争。(《天路》331页,《使徒行述》560页,561页)。我们越亲近基督,就越清楚地认识到罪的本质,从而更真诚地承认自己本性的罪(见结20:43注;结16:62,63;《天路》160,161页)
虽然悔改后的基督徒每天重新献身的时候,常常仍会有剧烈的道德方面的争斗(见路9:23-25;林后4:16;证五200页,证七44页),我们仍不能确定保罗在这里指的是这场斗争。《罗马书》至此的宗旨是阐明人无法靠着自己的力量,靠着遵守律法来获得公义。他指出凡在律法以下的,都是被罪奴役的(见罗6:14注)。他们就是费尽了力,也无法履行律法的要求。他们悲惨可怜直至找到基督。于是就不再被定罪了。(罗8:1)。他们靠着基督的大能做到以前所做不到的事情(8:3,4)。他们不再关注属肉体的事(8:5),而是随从圣灵(8:1),
“我们原晓得”,保罗确认他的读者知道律法的属灵意义(参罗2:2;3:19)
“律法是属乎灵的”,保罗在这里总结和重述了他在12节中说过的话。他再次强调他所说的罪孽,责任不在律法。律法原本是属灵的,因为它是由上帝亲自颁发的,“上帝是个灵”(约4:24)。律法的本质是属灵的,因为它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它所要求的顺从,只有那些属灵的,结出圣灵果子的人才能给予(太22:37-39,约15:2;罗13:8,10;加5:22,23;弗3:9)。
“我是属乎肉体的”,原文7-11节中动词的过去试,从本节起变为现在时,有人以此为据,认为保罗是在描述他目前的经验。其他人则认为这只是历史现在时(即用现在时态描述过去事件)而己,就如可14:17和路8:49那样。“属乎肉体”指的是人本性的软弱(又见林后3:3)。这是保罗的表述方式,即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3:6)。罗马书第八章讲的则是“从灵生的就是灵”(约3:6)。与上帝律法的属灵性和圣洁相对照。保罗发现自己是属乎肉体的,很容易顺着败坏的本性犯罪放纵。他想望顺从属灵的律法,却陷入了与先天后天的犯罪倾向无休止的斗争(7:23)。他呼吁信徒把肉体钉在十字架上。他宣称让身体服从自己(林前9:27;加5:24)。他还呼吁他们过节制的生活(林前10:31),把身体当作圣洁的活祭献给上帝(罗12:1)。他把身体说成是圣灵的殿(林前6:19),号召基督徒在身子上荣耀上帝(20节)。他说身体和心灵都需要洁净(林后7:1),并展望身体得蒙救赎,获得荣耀(罗8:23;林前15:51-53)。
“是已经卖给罪了”。就是被卖到罪恶的权势之下。参照“从来没有象亚哈的,因他自卖,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上21:25;参王上21:20,赛50:1)罪对肉体的控制就象主人对所购之奴隶的控制一样。有些人根据保罗前面的说法,即悔改的基督徒已经摆脱了罪的奴役,认定保罗在这里说的是悔改以前的时候,也就是他感悟有罪,但还未完全降服于基督的时候(见7:9注)。还有一些人则认为保罗是用这样的话强调悔改以后与抗争的罪恶势力的强大。他是在说明,他若依从肉体本性的欲念,就成了另一个意志的奴隶。他后来又说,在他肉身中仍有罪恶存在(17,15节),即使他到了喜欢上帝律法的地步,肢体中仍有罪恶发动,把他虏去犯罪(22,23节)。
与律法的属灵要求相对照,最圣洁的人也是属于肉体的。当保罗认识到律法的圣洁时,就更觉得自己是不完全的。他说自己是“已经卖给罪了”,这说明他的认识有多么深刻。比较一下约伯的经验。虽然上帝亲自说他“完全正直”(伯1:1;2:3),他后来还是随认“我是卑贱的”,“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40:4;42:6)
15 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保罗在这里解释他“卖给罪”时的经验,
“我所愿意作的,我并不作。”马丁路德显然深知这种经验的意义,他说:“比起教皇和他所有的红衣主教,我更害怕自己的心。”
有人认为,保罗是在说自己感悟有罪但又未降服于基督时的经验。他们说保罗在这里是进一步强调福音提供行义能力的重要意义。请参照查理.卫斯理的经验(见《善恶之争》254-256页)。所有寻求救恩但未完全降服于基督的人都会经历一场完全的失望。还有一些人认为保罗是在描述悔改以后与自我和罪恶所作继续的抗争。他们指出基督徒在悔改以后,仍会意识到自己的生活有罪恶和不完全之处,所以一直良心不安。在疏于防范的时候,本性的力量往往会胜过他们。根深蒂固的习惯仍在困挠着他们。自我放纵罪恶的念头仍会在他们心头闪现。悔改前怀疑不信的人,会发现他以前的思维习惯仍在影响着他,并破坏他的安宁好多年。这就是习惯的影响力所在。心头闪现的不圣洁念头会留下污迹,长期放纵罪恶的地方,即使在人悔改以后,仍会在他心中留下疤痕,造成每一个基督徒所熟悉的紧张状态。
当基督徒看到他所不喜欢且恨恶的过去意愿和情感,吵闹着要重新对他实施控制的时候,他就与其影响力展开斗争,想望结满圣灵的果子。但是他发现,不论是他自己,还是靠着律法的帮助,都不能使他摆脱他所恨恶的事,做成他所喜爱做的事情。每天晚上他都懊悔承认自己无能,并希望得到上头来的帮助。(《证言卷四》429页)
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保罗不赞同自己的罪行,就证明他承认上帝的律法是美善的。
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保罗这里的“我”指的是“里面的人”(22节),它与有罪居住的“肉体”(18节)和“肢体”(23节)是不一样的。保罗这样说,并不是否认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责任,而是说明住在里面的罪势力强大,与他最认真的努力进行抗争。基督徒一旦放松警惕,它就会占上风。保罗在谈到自己的工作时说:“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与我同在”(林前15:10)。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做工,而是靠着上帝恩典的影响来做。同样,当保罗说:“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2:20)时,他的意思是,他美好新生命的来源和养育是有赖于基督的。所以,他在这里并没有原谅自己违犯律法,而是说他做这样的事情是出于一种不再主宰他心灵的影响。
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没有良善”,人靠自己无法抵抗邪恶的势力。人心必须有一种更强大的力量主宰才能制服罪恶的欲念。保罗经历过所有想靠自己的力量获得公义之人痛苦的失望。
“行出来由不得我”,保罗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是软弱。
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我反不作”,本节实际上是15节的重复,进一步强调心灵与罪恶所作抗争的现实性和强烈性。
20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本节重复了16.17节,见该处注释。
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我觉得有个律”:保罗在这里用“律”来指18.19节所说在他身上运作,制造麻烦的罪恶势力。
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
“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保罗可能用这个律指上帝向人启示的全部旨意。
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肢体中”,指身体的器官和机能方面(又见罗3:13-15;7:5;林前6:15;12:12,18,20)
“另有一个律”。即“罪的律(罗7:23,25),即21节中邪恶的势力利用了每一次肉体的冲动。
“交战”(参加5:17;彼前2:11)。肢体中的律与心中的律交战。
“心中的律”,保罗用“心”指心灵,即22节中“里面的人”。这是更高境界的自我,认同上帝的律法是良善的(12.15.22节)。上帝的律法向人心启示并被认同以后,就成了“心中的律”。保罗还看见另一个律利用肉体的冲动和欲念运作。这是“肢体中犯罪的律”(见21节注)。
“把我虏去”,该词原文在新约别处只见诸路21:24,林后10:5。保罗用这样的话强调与罪恶所作斗争的严重性。他说自己在作生死的挣扎,要摆脱自己犯罪倾向的奴役。
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我真是苦啊!”该词原文在新约中其他地方只出现在启3:17,用来描述老底嘉教会的景况。内心思想斗争所导致的苦恼,善恶之间令人痛苦的争斗,令保罗发出似乎是绝望无助的呼声。但他知道摆脱困境的途径,所以很快说了出来(罗7:25)
“谁能救我?”这个问题是为保罗传达作为,《罗马书》主题的好消息进行铺垫。得救是靠律法吗?人靠着自己的意志和聪明能够得到自由释放吗?这些办法都是没有用的。其后果也是很糟糕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罗7:25)
“这取死的身体”。这句话的意思曾引起很大争论。至少有一点大体上是一致的人。没有证据表明保罗在这里引用了一种古老的习俗,即把一具尸体链在活人身上。尽管这种可怕的习俗为保罗所描述的属灵困境提供醒目的解说。
保罗把肉体看作是罪恶和犯罪之律的居所,这个律要在肢体中引发导致死亡(本章5:13,23,25节)。他并没有说身体是罪(见5节注释)。他所呼吁的只是摆脱犯罪之律的束缚,使身体不再作罪恶和死亡的居所,而要奉献“作活祭,是圣洁的,是上帝所喜悦的”(罗12:1)。
25 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感谢上帝”:保罗没有直接回答“谁能救我?”的问题,也没有直言为什么感谢上帝。但上下文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律法,良心和人的努力所法做到的,都由福音的计划成就了。只有藉着耶稣基督,才能得到完全的拯救。“感谢上帝,使我们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胜”(林前15:57)。
这是保罗本章推论的最高潮。认同律法的高尚,承认其要求的智慧和公义是不够的。赞成其良善,甚至喜欢其条款也是不够的。人不管怎么努力顺从都无法抵制肢体中罪的律。挣扎中的罪人只有凭信心降服于基督。于是他所深爱的主成了他顺从的对象。他在顺从中体会到充分的自由(见《喜乐的泉源》19页,《服务真诠》131页,《历代愿望》466页)。
“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一些人感到奇怪,保罗在讲到他论述的光辉顶点“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以后,为何还要提到他已经摆脱了的斗争呢?有人把感恩的话理解为插入的感叹。他们认为这个感叹跟在“谁能救我”的问题后面是很自然的。保罗在进一步讨论荣耀的得救以前(第8章),要对上帝的话进行总结,再次提及与罪恶势力所作的斗争。
还有人认为,保罗这里说到“我”,是指在没有基督的情况下。所以保罗讲述的是基督徒经验的任何时候都有效的真理。保罗的感叹不是插入的,而是合乎逻辑的自然延续。一个人在任何时候,若想不靠基督的能力而靠自己去制胜罪恶,他是注定要失败的。